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2月6日召开的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2年2月6日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北京市昌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努力建设现代化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昌平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政令,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差(出访)、学习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按照规定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维护政令统一、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宏观政策措施,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着力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强化城乡社区建设,推动社会共建共享、和谐发展。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风险评估和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六、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向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大额度资金安排、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和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镇(街道)的,必须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八、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区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区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政府顾问、基层群众等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顾问的作用,每年向政府顾问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便于其了解区情、建言献策。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昌平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制度(试行)》,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原则每月1次,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专题法制讲座2次以上,区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学习活动12次以上,全面落实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素质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定期培训考核工作。
二十、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和管理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实施;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工作,每隔2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清理;对于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区政府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出具的承诺函等法律文件须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并及时归档保存。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经过法律论证和区政府法制办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再提请区政府研究。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统一纳入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做到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或审批事项,应由主责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集中办理。
二十四、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完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执法资格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健全行政执法争议裁决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政务公开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涉及保密的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人民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政府信息公众查询渠道。要认真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十八、完善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区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和主持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区政府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情况等。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区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或质询,接受执法检查,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根据统一安排,认真做好信访接待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执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和区长碰头会议。
三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定;
(二)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
(三)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区政府工作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列席;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区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列席。
四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决定;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向区委汇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财政年度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五)研究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点工作、需要区政府统筹协调的重大活动;
(六)讨论决定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全区、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排,重大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措施,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区属国有企业改革,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等;
(七)研究和部署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政府为群众拟办重要实事计划,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价格改革及政府定价调价方案,重要民生事项等;
(八)研究决定预算外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事项;
(九)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依法讨论批准、解除、撤销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二)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一晚上7:00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列席;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同志以及议题涉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有关专项工作和具体问题。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主持召开,会议议题、参会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确定。
四十二、区长碰头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碰头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有关决策,沟通情况,安排协调有关工作。区长碰头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
四十三、推进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做好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与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会议议题的衔接工作,精简常规议题,保证重点议题,提高会议质量效率,促进区政府常务会议谋全局、议大事。
四十四、区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计划管理和报批审核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初按要求上报本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计划议题,并切实抓好计划议题的落实工作。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报送书面请示或报告,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审核并签署明确的上会意见后,报常务副区长并区长确定。原则上区政府常务会议不临时增加议题,紧急事项和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区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做出说明。议题涉及法律法规的,应通过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议题涉及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投入或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应按有关要求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属分管副区长或区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副区长或区政府工作部门研究决定,一般不安排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区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严肃区政府会议纪律。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应精心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和多媒体演示文稿,并提前3天报送区政府办公室;议题应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做到主题突出、条理清楚、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与会人员发言应直述观点、语言简练,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由于参加上级机关的会议、活动以及出差、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参会人员会议期间不得无故早退,不得随意出入会场,并将手机关闭或设置为振动状态,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
四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四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全区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遵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四十九、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区长并区长审批。
五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五十二、区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决定,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文件,由区长签署。
五十三、以区政府名义制发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转分管副区长审阅,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转分管副区长签发,其中重要事项报常务副区长并区长签发。涉及外事工作的公文,需由区政府外办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经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群众来信,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随意横传;承办部门应抓紧落实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区政府,不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情况。
五十四、切实精简公文,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规范公文制定、管理工作程序,严格公文审核制度,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水平。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应一式2份,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一章 内事活动制度
五十七、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属区政府主办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协调安排,统一报批。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有关规定,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区政府行文,并将会议活动行程安排及相关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一般事务性活动。
五十八、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准超标准接待。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须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
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活动,一般不邀请市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五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由区政府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要按照已经审定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会议、活动,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需要宣传报道的,应征求领导同志本人的意见。
第十二章 外事活动制度
六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委、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区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并经市政府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属事业单位处级正职行政领导、区属企业正职领导因公出国(境),报区政府外办审核后,经主管副区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外办审批。区政府有关单位的处级副职行政领导和区属企业副职领导因公出国(境),由区政府外办审核并经主管副区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外办审批。
因公出国(境)工作应坚持“控制规模、适度减少、保证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加强计划管理,强化申报审批,从严经费审核,严格控制出访热点国家和地区,确保因公出国(境)的实效性。严禁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即:因公团组外另组其他途径团组)。同一单位、同一部门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出访单位领导成员不得同团出访。
原则上区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商务工作的区政府领导同志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区政府外办、区科委、区商务委、区投资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正处级领导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每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其他处级领导每2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科级及以下人员每3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
区内自组团组出访目的地国如有与昌平区建立或拟建立友好交流与合作关系的城市,一般应安排访问,增进双方的了解与友谊,推动友城之间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实施。区政府领导同志出访时的迎送事宜由区政府外办统一安排。
六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区属事业单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应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需要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应书面报区政府外办统一安排,由区政府外办负责商有关单位,提前1周将相关背景资料及谈话口径报送区政府。各单位不得直接给区政府领导同志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邀请或请柬。
六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在对外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第十三章 督查与考核工作制度
六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按照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四个明确”的要求,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进行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对于区政府督查室督办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度。
六十四、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昌平区优化发展环境实施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考核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区政府折子工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为群众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以及纳入督查考核的其他事项。区政府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并在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中体现奖优罚劣。
第十四章 请假报告制度
六十五、区长离京出差(出访),应事前向市政府和区委报告。副区长离京出差(出访)、学习、休假,本人应事前向区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区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结束回京后,应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六十六、区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离京出差(出访)、学习、休假,本人应事前向区长、主管副区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提前3天报区政府办公室;外出回京后,应及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五章 作风和纪律
六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六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七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政府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特别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文化、科技、社会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七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区政府领导同志每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并至少撰写1篇调研报告。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深入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至少撰写1篇调研报告。每年通过调研,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区政府派出机构、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市属垂直部门等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