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朝阳区关于落实〈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无主管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朝阳区计生委关于《朝阳区无上级主管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朝阳区无上级主管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证计划生育政策在无上级主管单位得到贯彻落实,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朝阳区关于落实〈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朝阳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或经营场所、在京没有明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单位、外国(地区)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华的分支机构。具体指下列单位: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京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二、私营(民营)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
五、雇佣有中国员工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华的分支机构;
六、其它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
第三条 无主管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参照对中央、市属单位的管理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区及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将无主管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下放(地区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属地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把辖区内无主管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管理范畴,与各有关单位签定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向无主管单位传达、宣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法规、政策和要求;
三、指导无主管单位制定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和措施;
四、对无主管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及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五、向无主管单位的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用具及咨询和服务;
六、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无主管单位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先进典型进行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工作的事例进行处罚。
第五条 无主管单位在落实计划生育国策中,应实行计划生育责任制,领导负责制。单位的职责是:
一、接受辖区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的管理和指导,每年与辖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定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根据单位工作实际,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和措施,要与本单位职工签定计划生育责任书,保证不出现非婚生育和超计划生育现象;
四、无主管单位职工档案无论存放何处,单位都应对其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负责;
五、按照《条例》的规定,落实各项优待和奖励政策;
六、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七、要积极协助辖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六条 无主管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的原则。外经贸、工商、劳动、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团体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服务和制约措施。配合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无主管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的职责是:
一、外经贸委:
(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华侨、港澳台投资企业进行立项审批时,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搞好宣传;
(二)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华桥、港澳台资企业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每年对三资企业进行年度检验时,发现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企业,要及时与计划生育部门联系,共同做好工作,对出现严重违反计划生育事件的企业,要有明确的制约措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对无主管单位发放营业执照时,要积极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
(二)结合对无主管单位进行年度检验共和,发现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企业,要及时向区计生委和企业所在辖区街、乡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并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
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一)无主管单位申办劳动用工手续时,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
(二)在无主管单位报送劳动合同时,要指导单位将遵守、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条款纳入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中,并将其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
四、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一)加强对无上级主管单位租赁房屋的管理,严格履行出租房屋手续,要求其单位把计划生育国策的有关规定纳入企业管理制度中;
(二)积极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对租赁房屋的无上级主管单位进行计划生育工作宣传与管理,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向区计生委和所在辖区街、乡计划生育部门及时进行通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私营企业协会:
(一)加强对私营企业的普法教育,系统地宣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提高私营企业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
(二)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私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教育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