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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房山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文件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项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要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管理、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责任。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使他们切实增强保密防范意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一)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各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各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单位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三)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四)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五)各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单位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备查。
          三、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政府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政府信息的监督。要立即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薄弱环节的保密管理。对违反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暂停信息发布,责令改正。对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涉密文件资料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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