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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03月18日 实施日期:2011年03月18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3月14日第17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海淀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严谨、程序简化的原则,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

          第三条 区政府对所属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政府是考核主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全面工作。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根据区政府工作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对参加考核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作为专项考核单位,根据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安排,负责相关考核指标的日常数据统计工作,按照统一安排做好年度综合评定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考核形式、考核范围、考核安排等,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施行;

          (二)具体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协调有关专项考核单位,汇总各项考核情况;

          (四)起草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的报告,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组织检查验收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整改情况;

          (六)负责对全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主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的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政府职能情况;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四)依法行政有关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情况;

          (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七)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防御风险情况;

          (八)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制约情况;

          (九)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十)依法行政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结合市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要求和区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确定考核指标,调整、细化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符合区政府中心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主要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实施应当以有效的方式,及时、全面、客观的了解参加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考核需要安排抽查和专项检查。

          第九条 考核一般采用计分制。具体各项考核指标的分值、计分办法、设置加分与减分机制等,由领导小组根据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确定。

          第十条 考核应当注重各参加考核单位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实际效果,坚持日常监督与年终评定相结合、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综合考核与专业考核相结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依法行政日常情况记录、统计数据;

          (二)查阅相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

          (四)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五)审阅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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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了解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考核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印发年度考核方案,明确具体考核指标要求;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专项考核单位按方案开展日常检查;

          (三)年终考评,每年12月初完成考评工作,具体包括自查自评、重点抽查、专项考核汇总等;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汇报考核情况,报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由领导小组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对考核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

          考核中发现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归纳分析,提出指导性意见,引导和规范全区各单位正确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考核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和表现突出的,区政府对其给予表彰。

          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总体工作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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