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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实施意见

        颁布日期:2010年02月02日 实施日期:2010年02月0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为构建新型养老(助残)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残疾人福利待遇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和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构建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政策保障为主导、社会化运作为方向的居家养老(助残)新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我区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区养老(助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乡镇为申报结算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各街道、乡镇要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公共资源,发挥社区、村的自治优势,做好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与社区、村依法自治有效衔接,共同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从老年人和残疾人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和最迫切的服务需求出发,提供方便、快捷、多样化、人性化的服务,帮助老年人和残疾人解决居家生活困难。
          (三)坚持城乡一体原则。充分考虑城乡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点及需求,把适度普惠和困难帮扶有机结合起来,使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逐步形成城乡一体、覆盖全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体系。
          (四)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将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安排,促进养老(助残)服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养老工作与助残工作,兼顾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社会和谐程度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
          (一)建立“孝星”评选表彰制度。为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促进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每年重阳节期间对在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方面表现突出、事迹感人的400名“孝星”进行表彰。每年的1、2季度完成社区、村推荐和街道、乡镇初选工作,第3季度完成区级评选表彰工作,并根据市老龄办表彰指标完成市级“孝星”评选和上报工作。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协办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妇联、团区委。
          (二)建立居家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和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制度。为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求,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发放养老(助残)券。各街道、乡镇要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和内容。具有北京市平谷区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60—79周岁重度残疾人(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和肢体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16—59周岁无工作重度残疾人参照本办法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由居(村)委会提供未就业证明。人户分离人员须提交未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居家养老(助残)服务补贴证明。居住地变更时,凭原居住地证明和养老(助残)券到现居住地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老年人补贴经费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残疾人补贴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向具有本区户籍的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市老龄办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百岁老人津贴和医疗补助领取证》,老年人凭证享受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待遇。凡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镇无医疗报销待遇的百岁老人,对在上述各项制度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中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给予补助。按相关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由负责报销的部门出具医药费分割单,个人持分割单到区老龄办(设在区民政局)报销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含起付线以下费用),所需资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支付。百岁老人医疗补助费用每年第4季度汇总结算一次,统一由区老龄办向市老龄办申报。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残联。协办单位: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
          (三)建立城乡社区(村)养老(助残)餐桌。根据各街道、乡镇实际情况,逐步在所有社区、村建立养老(助残)餐桌,  解决老年人和残疾人用餐困难。对有餐饮企业能够提供服务的街道和乡镇,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餐饮企业承担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配餐、送餐服务。签约企业要有一定的规模和经济实力,一般应保证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服务3年以上,并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对缺少餐饮企业的乡镇,可由乡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养老院)和村委会具体承办。具体承办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配餐、送餐服务。该项工作分阶段进行,2010年先完成18个试点,三年内逐步推开。对有一定规模的养老(助残)餐桌经审查合格后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2:1的比例分担。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协办单位:区财政局、残联、商务委、卫生局、工商分局。
          (四)建立城乡社区(村)托老(残)所。充分利用现有社区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中心及家庭等场所建立托老(残)所和互助点,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日间托管服务。2010年先完成18个试点,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覆盖至全区所有社区和村。对运营满半年的托老(残)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床位在5至29张之间,人均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和互助点(参加人数5人以上)给予补贴。对月服务18天以上、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床位每月补贴100元,对互助点每月补贴100元。服务老年人的床位和互助点补贴资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服务残疾人的床位和互助点补贴资金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已享受运行经费补贴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不再重复享受托老(残)所床位补贴。申请人按实际服务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数量,分别向区老龄办和区残联申请补贴,每半年审批一次。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残联。协办单位:区财政局、卫生局。
          (五)招聘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各街道、乡镇成立养老(助残)服务中心,聘用5—7名养老(助残)员(根据老年人和残疾人总数确定,并重点考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6—79周岁重度残疾人数);每个社区和村成立养老(助残)服务站,至少聘用1名养老(助残)员,高龄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较多(超过30人)的社区和村可聘用2-3人(按照30:1的比例增聘)。养老(助残)员的招聘和管理工作由区老龄办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养老(助残)员需满足以下条件: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女40周岁及以上、男50周岁及以上;女35周岁及以上、男40周岁及以上且失业一年以上,符合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养老(助残)员负责了解服务需求,组织、监督服务工作;负责养老(助残)券的发放、回收、结算,以及老年人优待卡、高龄津贴的发放。养老(助残)员日常管理工作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负责,并接受居(村)委会的监督。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协办单位: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残联。
          (六)配备养老(助残)无障碍服务车。无障碍服务车是由市政府统一配备、用于组织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的专用车辆,主要用于托老(残)所、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机构和扶贫助残基地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挪作它用。各街道、乡镇要做好无障碍服务车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制定详细的车辆管理制度和使用办法,配备全市统一制定的养老(助残)服务标识。
          牵头单位:区残联。协办单位:区民政局。
          (七)开展养老(助残)精神关怀服务。加大宣传力度,让老年人和残疾人了解心理咨询和“96156”社区服务热线的功能和作用,公布心理咨询热线,鼓励老年人和残疾人拨打咨询热线。充分发挥社会各类心理咨询专业组织作用,依托“96156”社区服务热线,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电话咨询、上门服务。动员和组织社区(村)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聊天、读书(报)等志愿服务。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残联。协办单位:区社会办、团区委。
          (八)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给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方面的便利,逐步对有需求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并纳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区残联负责组织施工和检查验收。每年1季度完成调查摸底,并根据自愿申请的数量上报市残联,经批准后于当年2、3季度完成施工,第4季度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残联备案。
          牵头单位:区残联。协办单位:区民政局。
          (九)为老年人和残疾人配备“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申请条件:有使用需求、具备使用能力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16至64周岁重度残疾人。由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并交纳自付费用。由街道、乡镇审核,区老龄办核准后报市老龄办,批准后由区老龄办组织发放。65周岁以上老年人由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补贴,16至64周岁重度残疾人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贴。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协办单位:区财政局、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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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各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一定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机构和服务队伍,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服务工作。成立平谷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魏玉瑞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民政局局长李永生、区残联理事长杨冬春同志担任,成员由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社会办、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工商分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局、团区委、区妇联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指导并协调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副局长王学同同志兼任,成员由区民政局、区残联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各项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及相关项目验收;对申请服务的老年人和残疾人进行审批认定;负责养老(助残)券的发放、资金拨付及结算;负责养老(助残)员的招聘、调配、管理和考核,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开展评比表彰和交流活动等。
          各街道、乡镇成立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中心,人员由主管民政、残联的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的组织管理和推进工作,负责对居(村)委会上报的服务申请进行审核;负责养老(助残)券的发放、回收、销毁及资金拨付、结算;统计上报有关数据和信息;对服务实体和养老(助残)员进行指导、监督,协助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养老(助残)员进行考评;调节有关争议和纠纷,开展服务咨询活动;整合资源,建立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的辅助队伍,扩大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的覆盖面。
          各社区、村建立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站,人员由分管老龄、民政、残联的居(村)委会主任、支委、养老员组成。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站负责组织本社区(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负责受理补贴服务申请并报街道、乡镇审核;掌握补贴对象的经济、健康状况,参与对补贴申请人的评估;负责本社区(村)居家养老(助残)券发放、回收工作;对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了解和反馈需求信息;组织本社区(村)志愿者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服务。
          (二)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项目。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社区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职业康复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6156”社区服务热线等公共服务资源,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全方位服务。开发利用企事业单位、商业服务网点、各类社团组织和福利机构等社会资源,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社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资机制,不断推进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向社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要充分发挥各种专业组织作用,对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系统化、专业化培训;鼓励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工作者投身于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志愿者积极参与居家养老(助残)服务。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对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的导向激励功能。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着力提高全社会对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事业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弘扬尊老敬老、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努力营造有利于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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