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区属机、事业单位增发住房补贴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二、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按照执行的工资兑现补贴。
三、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月补贴标准为:三级职员正职100元;三级职员副职90元;四级职员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五、六级职员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五、六级职员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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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月补贴标准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15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25年(含)以上初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80元;25年以下初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70元。
五、事业单位工人月补贴标准为:高级技师90元;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中、初级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70元。
六、聘用制干部按执行的工资标准发放补贴。
七、街道居委会聘用干部在试用期间住房补贴标准按70元发放,待民选街聘后按实际聘用的职务享受相应的补贴待遇。
八、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现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可按原军队职务享受住房补贴。
九、按石人字(1999)45号文件规定享受待遇的人员,可按享受的工资待遇发放住房补贴。
十、调动工作人员住房补贴发放的起止时间以工资关系为准。
十一、职务变动人员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享受住房补贴。
十二、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执行的工资待遇享受住房补贴。其中,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加离退休金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十三、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凡过去执行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在此规定下发后都要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
200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