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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04月02日 实施日期:2011年05月01日 颁布单位: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1年3月23日第5次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石景山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本区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节能降耗的专项资金。
        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石景山区节能发展规划。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主管。
        区发改委负责确定节能专项的年度支持方向、重点和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节能专项项目的申请、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节能专项的预算安排与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取得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应当通过自主申请、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批、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合理计划、科学论证、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

        第二章 支持项目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对以下节能项目给予支持
        (一)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包括用能单位、科研院所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与规范,开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项目。
        (二)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市场推广与应用等项目。
        (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包括燃煤工业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绿色照明改造、公共机构节能、建筑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能量系统优化与节约等领域节能技术及设备改造项目。
        (四)节能宣传与培训,包括节能宣传周、节能政策法规宣传、节能培训、节能学术研讨、节能展览等项目。
        (五)节能信息服务,包括节能评估、审计、统计及相关体系和平台建设,节能技术与产品标准、检测方法制定和其他能源信息服务项目。
        (六)表彰奖励,包括有显着节能效率的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和技改项目及在节能示范典型创建、节能管理技术研发推广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
        (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推广,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
        (八)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九)其他需要政策性支持且有较大节能成效的项目。
        第七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支持根据项目类型分别采取奖励或者补助的方式进行。
        (一)重点节能工程、节能技术和产品示范推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建设与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等工程类项目主要采取奖励方式给予支持。
        工程类项目奖励金额根据有具有法定资质的节能服务机构出具的节能量测算报告予以确定。
        (二)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信息服务、节能示范典型创建、节能管理技术研发推广等非工程类项目主要采取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非工程类项目补助金额根据项目产生的节能成效、宣传效果、社会影响及项目投资总额予以确定。
        第八条 节能项目的奖励与补助标准根据区政府每年批准的节能专项申请计划予以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节能专项资金按照自愿原则,由用能单位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及拨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能单位按照要求向区发改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区发改委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二)区发改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论证评审。
        专家论证评审应当采取盲审的方式进行。
        (三)区发改委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后,报主管副区长审批。
        (四)经主管副区长审批的项目,区发改委在区内相关媒介进行公示。
        在公示阶段存在异议的项目,由区发改委再次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主管副区长审批。
        (五)经主管副区长审批,在公示阶段不存在异议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安排财政资金预算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拨付。
        预拨付金额不超过节能项目资金的50%,剩余部分资金待任务完成或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能源审计报告(或能源监测报告)及项目节能量测算报告;
        (六)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技术成果和产品成果鉴定报告;
        (七)属重点技改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属节能技术科研开发、重点节能课题项目的,应提供完整的科研立项报告与项目研究实施方案;
        (八)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上年度获得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节能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或者抽查。
        第十三条 获得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用能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节能专项资金发挥实效,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考评和督查工作。
        第十四条 用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改委两年内对其节能专项资金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不接受、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其节能专项资金进行督查或者抽查的;
        (三)有关部门对其节能专项资金进行督查或者抽查不合格的;
        (四)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审计规定的。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专项资金的用能单位,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奖励或者补助资金;违法法律法规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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