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领导同意,现将《石景山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石景山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科学评价各单位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1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京国土市﹝2010﹞384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石政发﹝2009﹞4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为考核主体,成立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监督全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考核对象为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行动考核和工作成效考核两个方面: (一)行动考核包括工作机制、制度建设、舆论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成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高度重视的领导机制;建立、健全涉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相关的规章制度,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并认真落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措施;采用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的社会认知程度。 (二)工作成效考核是对各部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产生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包括土地利用效率、土地规划执行度、土地执法效率等方面。工作成效考核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园区管委会、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核心区、西开办等,对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另一种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其工作成效考核结果为全区该指标考核结果。
第四条 对各项考核内容分别设置指标分值,满分为100分。其中:行动考核为定性考核内容,满分60分;工作成效为定量考核内容,采用多因素赋权加和法进行数据处理,满分40分。考核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为优秀,大于等于60分小于80分为合格、得分小于60分为不合格,考评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考核年下一年的第三季度。考核各项数据以统计部门、国土部门提供的考核年年末、考核年上年度年末、考核年之前三年(不包括考核年)累计数据为准。 第六条 考核工作分为自查自评、统一测算、核查考评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评:考核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对考核年本单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交考核办公室。 (二)统一测算:考核办公室按照本办法每年组织对全区和各部门的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进行统一测算与分析,向考核领导小组提交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报告。 (三)核查考评: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报告,连同统一测算的评价报告进行考核与综合评分,形成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报告。 第七条 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政绩考核体系,与奖励惩处、干部绩效相挂钩,占政绩考核总分的5%。 第八条 考核结果优秀的部门、单位,区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提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可行的措施。对评价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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