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1年7月13日第12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石景山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石景山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整合优化配套设施资源,提高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6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辖区内建设的居住项目(含商品房项目、政策性住房项目、企业集资建房项目),其配套设施的审核备案、建设管理、交付使用及资源整合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区教委、区文化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社会办、区园林绿化局、区环卫中心、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西区邮电局、石景山供电公司等部门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牵头组织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即领导小组会议); (二)组织居住项目配套设施检查; (三)开展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等工作;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召开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居住项目配套设施设计方案和配建规模,确定配套设施建设时序和交付使用条件,协调解决配套设施检查、交付、使用问题,制定居住区配套设施资源整合优化方案等。 联席会议建立联系人制度,由各组成部门确定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为固定联系人,具体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和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审核备案
第五条 本行政辖区内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应在规划方案审批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召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联席会: (一)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土地手续; (二)立项批复; (三)规划意见书; (四)报规划部门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大市政咨询方案; (六)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在取得根据联席会议纪要批复的规划复函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为确保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分期建设安排及配套设施内容; (二)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能够保证住宅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工程招投标、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计划。 第七条 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后应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并在住宅销售时作为合同附件。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建设时序,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各项手续。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建设时序,按时开工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并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配套设施接收(或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已开工建设的居住项目进行配套设施日常联合检查,并向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报告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一)凡未完成当期配套设施建设任务的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约谈项目建设单位,并责令其整改,建设单位于整改完成前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的,不予批准; (二)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并暂停办理该项目剩余单体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将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三)对由于配套设施建设滞后产生严重后果的建设单位,应通报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降低或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四)开发项目住宅建设完成后,应建配套设施仍未建设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内的全部预售资金,同时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项目监管银行申请强制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用于该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五)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交付使用并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建设方案备案表》后3个月内,应与配套设施使用管理单位签订《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协议书》,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建设标准、移交内容和费用、投入使用时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予以约定。 第十一条 建立居住项目配套设施综合检查制度。在居住项目规划验收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配套设施进行综合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方案; (二)规划许可证; (三)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协议书; (四)配套设施施工图纸; (五)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配套设施检查情况,出具《XX项目配套设施综合检查意见书》并告知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应根据已签订的《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协议书》,于60日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持《配套设施交接单》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后,办理项目初始登记。 对不按照《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协议书》移交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第九条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各配套设施接收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和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协议书,提前落实购买资金和装修资金,制定投入使用计划,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期限、按标准移交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配套设施投入使用应履行以下时间要求: (一)幼儿园、学校等教育配套设施,应在移交后第一个招生季投入使用; (二)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燃气、供水、排水、电力、环卫等居住区配套市政设施,原则上应与居住区建设同步完成、同步交付使用; (三)配套商业服务用房(除菜市场外)应在项目整体竣工后及早投入使用; (四)其他配套设施原则上应在移交后3个月内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配套设施,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对配套设施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一)对于以配套设施为经营场所的经营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其经营场所的审查,对不按规划用途使用配套设施的经营主体不予登记注册,对于违规使用配套设施的经营主体,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于不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配套设施的单位,政府职能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监察部门应监督各政府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配套设施按照规划用途使用。
第六章 资源整合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对一定区域内未启动居住项目的重点配套设施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并于土地供应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有关文件中明确配套设施内容及与住宅同步建设完成等要求。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结合配套设施资源整合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规模较小的多个相邻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内容和指标进行研究整合,提出适度集中配建、提高等级配建的配套设施资源整合方案,经配套设施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石景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日以后立项的居住项目严格执行本办法,2011年8月1日前已立项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居住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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