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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03月31日 实施日期:2011年03月31日 颁布单位: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1年3月23日第5次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石景山区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石景山区股权投资业规范、快速发展,吸引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聚集,参照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石景山区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新型市场化投资主体。(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称“管理企业”)是指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
        第三条 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石景山区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万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万元人民币。
        外资、合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按照折合人民币计算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石景山区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在区内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其中:注册资本(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对于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以及正在募资的股权投资企业提供免费的注册场地。
        第六条 2011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以及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法人出资人,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40%提供金融创新资金支持;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45%提供金融创新资金支持;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提供金融创新资金支持。
        第七条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积极开展业务,促进企业上市(或挂牌)。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石景山区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该股权投资企业可以获得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大项目、好项目优先推荐给在本区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本区企业,优先列入本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 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统计、资信评级制度,搭建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积极引导培育优秀的股权投资企业和合格的出资人,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环境。
        第十条 创造国际化的办公条件,全方位满足服务需求,支持和引导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落户我区集中办公,力争形成股权投资企业的集聚区。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人才支持政策,参照北京市和石景山区相关人才服务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在我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1个月内到区金融办备案,方可享受上述政策。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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