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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03月03日 实施日期:2011年03月03日 颁布单位: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1年2月23日第3次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
        区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区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重点奖励在区域全面转型过程中主导产业和重点领域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采取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研发并产业化的技术成果、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技术成果等。
        第三条 本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本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人选由区科委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三年。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由行业领域专家组成,成员人选由区科委确定。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体系、搭建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在本区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发展过程中起重大推动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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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本区CRD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
        (三)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研究开发出创新性技术,实施后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过程中,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在社会公共事业及科学技术基础领域中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七)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较大作用的;
        (八)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
        第八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
        (四)已取得其他区、县、省(部)、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0项。其中一等奖奖金10万元、二等奖奖金6万元,三等奖奖金2万元。
        对于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创新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授予重大科技创新奖。有关重大科技创新奖的评审事项,由区科委报区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般为:一等奖不超过10人,二等奖不超过8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成果,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
        第十二条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区科委制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记名投票,提出奖励项目的初评结果。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的重点,对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并记名投票表决,提出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评审结果在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
        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对有异议的奖励项目进行复审,并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复审意见。
        第十五条 区科委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宣传等工作。
        第十七条 获得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单位申请区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立项。获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符合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择优由区科委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奖励评审部门推荐。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该遵守评审工作规定,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奖励项目或者与申报奖励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骗取奖励的,由区科委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通报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评审专家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2007年8月30日印发的《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石政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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