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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2011年06月3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通州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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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行政机关及其从事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区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败诉案件是指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撤销案件。败诉案件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因过错行为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败诉案件范围:

        (一)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

        (二)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的;

        (五)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或者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

        (六)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或者认定行政机关的其他败诉案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一)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案件败诉的;

        (二)因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案件败诉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导致案件败诉的;

        (五)拒不履行生效的复议决定、法院判决、裁定和决定的。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行政机关案件败诉的,不纳入败诉案件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责令检查;

        (二)行政告诫;

        (三)通报批评;

        (四)收回执法证件,暂停执法活动;

        (五)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六)行政处分;

        (七)责令辞职;

        (八)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晋升资格。

        第八条 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属于败诉案件责任追究范围的,书面告知该行政机关。

        (二)该行政机关应就案件败诉情况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经行政机关领导成员集体审议后,由该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区监察机关备案。监察机关负责受理、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并向区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送达被问责人,同时反馈给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九条 被问责人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自身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案件败诉的,由该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二)行政机关导致案件败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请示或审批程序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三)行政机关的领导不采纳工作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案件败诉的,该工作人员免责,由该领导承担责任。

        第四章 工作保障制度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报告制度。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起诉书10日内,应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告;每半年应将本单位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以统计报告的形式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形成全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报告,报送区政府。

        (二)行政复议建议和司法建议反馈制度。被诉的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意见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司法建议书后,应当在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向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反馈。

        (三)行政败诉案件分析制度。被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败诉案件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定期组织各行政机关开展交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旁听制度。行政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复议机构、人民法院的联系,对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行政诉讼案件,要有计划地组织本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加旁听,提高应诉能力。

        第十一条 区政府对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机关在一个年度内发生败诉案件两起以上的,年终考核单位不得评为优秀;败诉案件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或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严格执行案件上报制度的,视具体情节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三条 区监察局、区人力社保局依据有关部门的确认结果,实施责任追究;涉及行政处分的,依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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