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提高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化粪池(井)、粪井、排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含污水井、雨水井、提升井、闸井、格栅间、集水池等)运行、保养、维修、清理等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作业现场必须安排监护人员。 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三、任何单位委托进行或自行进行上述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必须使用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现场监护人员,否则不得进行作业活动。 四、对违反本通告从事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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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