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展将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工作,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2004〕第20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5〕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基本设备、设施配备标准目录》,现予发布。 凡申请本市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京安监发〔2009〕32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基本设备、设施配备标准目录》的规定,向我局提出申请。 没有取得相关培训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活动,否则,由市或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许可及管理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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