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现就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2011年2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纳税人,请持《票证工本费收据》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费手续。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地税票〔2006〕4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