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集中管辖的我市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集中管辖的我市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时,应按以下情形进行判定: 一、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的,以登记的地址为准; 二、未办理工商登记,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的,以登记的地址为准; 三、其他情况以税务登记证中登记的地址为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