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公共交通网络化运营要求,促进公共交通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能力,满足广大乘客安全快捷出行需求,经市政府批准,自2014年12月28日起,调整本市城市公共电汽车及轨道交通(机场线除外,下同)价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共电汽车价格调整为:10公里(含)内2元,10公里以上部分,每增加1元可乘坐5公里。使用市政交通一卡通刷卡乘坐城市公共电汽车,市域内路段给予普通卡5折,学生卡2.5折优惠;市域外路段维持现行折扣优惠不变。享受公交政策的郊区客运价格,由各区、县政府按照城市公共电汽车价格制定。
二、轨道交通价格调整为:6公里(含)内3元;6公里至12公里(含)4元;12公里至22公里(含)5元;22公里至32公里(含)6元;32公里以上部分,每增加1元可乘坐20公里。使用市政交通一卡通刷卡乘坐轨道交通,每自然月内每张卡支出累计满100元以后的乘次,价格给予8折优惠;满150元以后的乘次,价格给予5折优惠;支出累计达到400元以后的乘次,不再享受打折优惠。
三、本市城市公共电汽车和轨道交通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具体办法详见附件。
四、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根据乘客需求积极提供多样化服务,多样化服务的票种及票价,由企业制定,并根据管理权限,报同级价格和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售检票系统调整、票价标识更新工作。加强政策咨询和解答服务,完善网站、热线等对外窗口,加强员工培训,做好解释说明、服务引导。
六、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八方达长途巴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9字头线路票制票价的批复》(京价(收)字[2003]145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地面公交票制票价的函》(京发改[2006]2377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轨道交通路网票制票价的通告》(京发改[2007]1933号)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本市郊区公共客运票价实行折扣优惠的通告》(京发改[2008]41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