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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4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14年12月2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各相关单位:

          为缓解城市停车难,推动停车设施市场化建设,依据《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12月5日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的意见

          停车设施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是解决特大城市停车难、缓解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也是首都在新阶段做好“四个服务”,提升城市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是推进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依据《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中心城区为重点,统筹郊区新城,突出缓解机动车停车设施供需矛盾。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政策创新,开放机动车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形成多元化投资建设、规模化经营的格局。积极培育机动车停车投资市场和消费市场,带动和促进机动车停车产业发展。提升交通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高效安全运行,逐步形成解决特大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成熟模式。在积极推进社会资本进入机动车停车设施工作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创新和集成。深化停车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改革创新,解决停车设施建设空间不足的矛盾,降低土地使用成本;深化投融资改革和价格改革,加强停车规范管理,提高停车设施盈利能力,形成预期稳定的回报机制。

          (二)由区县政府作为主体。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属地范围内停车设施项目审批及投资、建设和运营。增强解决停车需求的针对性,提高市场的开放性。

          (三)坚持资源共享。鼓励利用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在满足设施自身停车需求的同时,兼顾周边停车和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需求,最大限度利用城市空间;鼓励在公共停车设施项目中合理利用空间适当提供配套服务内容,提高公共停车设施综合服务水平。

          (四)带动停车产业发展。充分把握停车设施经营性特点,发挥对社会投资吸引力强的优势,将建设停车设施与发展停车产业结合起来,在解决停车难问题的同时,促进智能停车、运营管理等产业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核心区停车设施建设。

          重点解决行政功能聚集区和胡同停车难问题。充分利用行政办公区自有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利用边角地建设简易机械式停车设施。利用周边公共设施、城市绿地的地下空间科学合理建设立体化停车设施。

          (二)医院停车设施建设。

          重点挖掘医院自有空间资源建设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周边公共设施和城市绿地的地下空间、规划用地科学合理建设停车设施。

          (三)世界文化遗产周边停车设施建设。

          重点加强商业、景点周边停车设施管理,控制小汽车停车需求,鼓励公共交通出行。结合世界文化遗产周边公交场站立体化改造,兼顾旅游大巴停车功能,适度满足旅游停车需求。

          (四)居住区停车设施建设。

          既有居住区配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挖掘居住区内部平面停车设施等自有公共空间或边角地,建设简易机械式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周边公共设施和城市绿地的地下空间、规划用地科学合理建设停车设施。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

          强化停车设施统一规划,统筹考虑自身停车和周边停车需求。鼓励规划建设立体化、智能化的停车设施和电动车充电设施。

          鼓励利用自有空间资源,以及综合交通枢纽、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和城市绿地的地下空间,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停车设施,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利用地下空间规划停车设施,可以分层办理规划手续。

          (二)分类保障土地供应。

          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停车设施。在原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建设停车设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原出让用地内建设停车设施,依规应办理供地手续的,可采取变更出让合同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在居住区内部及周边空间建设,并备案为居住区停车场的简易机械及平面停车设施,不再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利用公共用地建设停车设施。按规划独立建设的,利用综合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城市绿地等地下空间以及城市边角地建设的公益性停车设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利用其他用地建设停车设施,原则上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

          (三)创新投融资模式。

          公益性停车设施,按照“政府出地、市场出资”的公私合作模式(PPP),吸引社会投资人参与。参考一般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不超过30年,内部收益率一般不超过8%。根据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区、县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区、县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企业。根据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和停车场利用率等指标,测算收益水平。当测算收益水平高于约定收益,高出部分由区、县政府统筹;当测算收益水平低于约定收益,由区、县政府给予支持,市政府重点支持中心城区的三甲医院、行政功能聚集区、世界文化遗产等区域公益性停车设施建设,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

          其他停车设施,采取完全市场化方式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租赁、合作、建设-经营-移交(BOT)等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停车设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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