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本市空气质量,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排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含工业厂房)、装修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绿化工地、水务工地、公路工地、铁路工地、拆除工地,应缴纳施工扬尘排污费。施工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向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保局缴纳。
二、为促进施工工地加强扬尘防治管理、减少排放,施工扬尘排污费按照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实行差别化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达到优秀等级标准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5元;施工工地扬尘管理达到达标等级标准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3元;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不达标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6元。
施工扬尘排污费=收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单位扬尘排放量×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施工工期(月)。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单位扬尘排放量、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施工工期,以及施工扬尘管理等级标准等,由市环保局制定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实施办法具体明确规定。
三、公租房建设工程、救灾和抢险工程,以及居民住房装修工地免收施工扬尘排污费。
四、请各区县环保局持本函到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排污收费收入使用管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依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施工扬尘治理情况的现场核查,强化收费管理和收费情况稽查考核,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