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就诊群众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维护医院正常秩序,市公安局、卫生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联合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院是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手段,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倒卖医院挂号凭证,从事医托违法行为,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犯就诊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一)倒卖医院挂号凭证,或雇佣他人倒卖医院挂号凭证的;
(二)贩卖医院门诊挂号排位号,或以营利为目的,雇佣他人占位获取位号,扰乱医院正常挂号秩序的;
(三)聚众在医院招揽粘活、抢地排队、围堵挂号窗口,扰乱医院正常挂号秩序的;
(四)以介绍就医为名招揽粘活,拒不服从医院工作人员劝阻、管理,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
(五)扰乱医院正常秩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医疗设备的。
三、对于争抢地盘、聚集斗殴,或称霸一方、以收取“保护费”等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攫取非法利益,以威胁、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的“医托”、“号贩子”团伙,公安机关将作为打击重点,坚决予以铲除。
四、挂号、就诊患者,应自觉遵守医院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医院工作人员管理,自觉维护医院秩序,自觉抵制“号贩子”、“医托”。对粘活、叫号、倒号人员,做到不听、不理、不信,主动举报。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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