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改善交通秩序和城市环境,维护首都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整顿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加装燃油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自行车行驶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未领取号牌的一律不得上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不得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行驶;除下肢残疾人外,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 二、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严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严格查处各类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加装燃油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自行车等非法运营、非法上路行驶,扰乱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的行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各加油站停止给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加装燃油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自行车等车辆加油。加油站或加油站工作人员违反通告规定的,将依据有关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寻衅滋事,妨碍加油站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加油(气)站综合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