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本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通告

        颁布日期:1998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2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本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通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的要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本市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
        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达到下列使用年限的出租汽车,小公共汽丰,必须报废:
          1.1998年以前购置的七座(含)以下旅行出租汽车、使用满5年的;
          2.1998年以前购置的轻型出租汽车使用满5年的;
          3.排气量小于1升的出租小轿车使用满6年的;
          4.小公共汽车使用满6年的;
          5.其他出租汽车使用满8年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使用年限,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必
        须报废:
          1.累计行使50万公里的;
          2.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3.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4.汽车经维修,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和本市
        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三、本通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365bet官方网址_365betvip5_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

        一周热点新闻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365bet官方网址_365betvip5_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