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通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的要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本市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 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达到下列使用年限的出租汽车,小公共汽丰,必须报废: 1.1998年以前购置的七座(含)以下旅行出租汽车、使用满5年的; 2.1998年以前购置的轻型出租汽车使用满5年的; 3.排气量小于1升的出租小轿车使用满6年的; 4.小公共汽车使用满6年的; 5.其他出租汽车使用满8年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使用年限,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必 须报废: 1.累计行使50万公里的; 2.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3.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4.汽车经维修,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和本市 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三、本通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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