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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年03月09日 实施日期:1998年03月0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8]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
          各区县国税局必须高度重视1997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按照
        出口退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安排清算工作。
        主管领导要研究制定清算方案和具体清算步骤,统一指挥,按时完成清算工作。
        出口企业清算面必须达到100%。
          按照总局通知精神,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出口企业1997年度出口退
        税清算工作做如下补充和说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精神,清算的范围包括专业外贸公司、工
        贸公司、有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委
        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它企业1997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及在这期间内发生的退(免)税
        业务。企业必须于1998年3月31日清算期内按规定清算完毕,并写出书面报告
        按时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二、我市出口企业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所填表格依市局转发总局《通知》
        后所附的表格进行填制,但填表说明参照总局文件所附内容。对于在企业清算期
        内出口企业仍未全部收齐出口退税有关单证的,应填写“1997年度出口企业出
        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备案表”,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企业申报备
        案时,必须至少持有一张以上相应的报关单、专用税票、外汇核销单,并留存其
        复印件;若三者均不能提供的,则要提供出口合同及购货发票的复印件,否则退
        税机关不予受理其单证不齐备案事宜。出口企业不齐的单证均应在退税机关清算
        期结束之前补齐,即1998年5月31日前,逾期其未退税款一律不再办理退税。
          三、1997年出口退税清算的内容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中所述内容进行
        认真研究和落实,清算发生的多退少退税款,要及时办理补库和补退。
          四、对于1996年4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出口涉及函调未退税款,出口企业
        应将货源、纳税等问题调查清楚后向退税机关提供举证材料,经退税机关复核无
        误后,可办理退税。1998年5月31日以后,出口企业仍未能提供举证材料的,
        退税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业务。请各区县局将以前年度涉及有关发
        函问题的退税情况进行统计后同清算报告一起报市局。格式见附表10。
          五、按照总局《通知》精神,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做出
        清算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各区、县局要向出口企业发出“1997年度出口
        退税情况通知书”(式样附后)一式二份,一份交出口企业,一份留存(通知书由
        市局统一印制)。
          六、关于清算表格的填制
          1、外贸企业,工贸企业以及实行收购制的生产型集团公司等企业填制附表
        1、附表2、附表。
          2、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填制附表6。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填制附表8。
          4、各区县局应在1998年6月5日前将清算报告和附表1、附表2、附表5
        和附表8及附表10报市局(涉外科和退税科分别报涉外处和退税处)。
          附件: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附表1-10)。
          1998年3月9日
          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情况通知书
                            公司:
            经年终清算,你单位1997年度出口总额为          万美元,当年应
        退税款          万元,以前年度结转应退税款          万元,全年已
        退税款          万元,已扣除进料加工税款          万元,未扣      万元,
        经清算多退税          万元,少退税          万元,结转下年      万元。
            处理意见如下:
                    税务机关                         出口企业
                    (签  章)                          (签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贯彻出口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做好1997年度出
        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
        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1997年
        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及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
          19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出口货物
        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1997年退税款。
          二、清算方法
          (一)出口企业应在1998年3月31日以前,对上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情
        况进行清算,并写出清算书面报告,填写清算表。在企业清算期内(1998年3月
        31日以前,下同)出口企业仍未全部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外汇核销
        单的上年度出口货物应退(免)税款,应填写“1997年度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清算
        单证不齐备案表”(附表6),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
        申报备案。
          (二)出口企业清算结束后(1998年3月31日以后,下同),出口企业必须于
        1998年4月5日以前,将清算报告、清算表等有关清算资料上报退税机关,此
        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退税机关应
        对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清算核查,清算核实多退的税款应限期追缴入库,少
        退的税款应补足。清算后,退税机关应向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清
        算情况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出口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清算范围、企业当年出口额、主要出口品种
        等,清算后出口企业应退税款、已退税款等数据资料;
          2、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多退、少退、错退的金额及原因分析;
          3、清算处理结果及意见。
          “清算情况通知书”的格式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印制。
          (三)各地清算工作必须于1998年5月31日以前结束。
          (四)对于出口企业在企业清算后上报退税机关的因单证不齐备案的出口退税
        申报,如在退税机关清算期内(1998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仍未补齐
        单证的,已退税款应予以追回(经批准的远期结汇贸易除外),未退税款不再办理
        退税。
          三、清算内容
          (一)外贸(工贸)企业按附表4-1、附表6所列内容清算。
          (二)生产企业按附表3-1、附表6所列内容清算。
          (三)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
        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附表5所列内容清算。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
        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清算。
          (五)退税机关应对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材料与出口企业有关帐户进行核对,
        对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和退税款进行核查。清算核查的重点内容是:
          1、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
        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缴税款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
        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2、根据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规定,有无非指定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
        而办理退税的。
          3、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情况。
          4、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
        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缴或抵扣税款。
          5、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
        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6、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否适用准确。
          7、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办理退税的情况。
          8、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
        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
        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
          9、根据国税明电[1996]026号、[1997]024号、[1997]029号文件规定,
        对信誉好、出口额较大的纺织品出口企业,其因单证不齐且能排除骗税嫌疑而预
        退70%税款的,单证是否补齐并真实无误。
          10、根据国税明电[1997]029号文件规定,对退税单证齐全、真实、能够
        排除骗税嫌疑而电子信息暂时核对不上、已人机结合办理退税的,其电子信息是
        否重新核对。
          (六)退税机关在进行清算核查时,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37号
        文件函调回函货源有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已退税款扣回。对于回函属非自产
        货物和征税机关虽已回函但退税机关认为仍有疑问的回函,以及长期未回函(指
        1996年4月1日以前函调未回函的)等遗留问题,由出口企业自己负责调查举证。
        出口企业将货源、纳税等问题调查清楚后向退税机关提供举证材料,经退税机关
        复核无误后,可办理退税。1998年5月31日以后,出口企业仍未提供举证材料
        的,退税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业务。
          四、清算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1997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按照出口退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认真组织安排清算工作,主管领导要研
        究制定清算方案和具体清算步骤,统一指挥,按时完成清算工作。出口企业清算
        面必须达到100%。在各地清算工作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出口企业应认真对待清算工作,如实申报清算情况,向退税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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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清算材料应由企业法人代表审核签字(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凡发现出口企业上
        报的清算资料不全、清算资料印章不全、清算表项目漏填、错填等情况的,退税
        机关应将清算资料退回企业重新填写上报。
          (三)在企业清算期后,凡出口企业未进行清算或未按时向退税机关上报清算
        资料而无正当理由的,退税机关应暂缓办理该企业1998年出口货物退(免)税业
        务,由退税机关直接对该企业进行清算。退税机关对这类企业的清算结束时间可
        不受本通知规定的整个清算结束的时间限制,但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向国家税务总
        局上报的清算报告中加以说明,待今后对该企业清算结束后专题上报国家税务总
        局。
          (四)在清算工作中,凡发现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清算情况,弄虚作假,有出
        口退税违法违间行为的,要一查到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清算中,出口企业应补缴的税款必须按期补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限
        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按日加收2‰滞纳金。
          (六)各地税务机关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清算工作,按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清
        算结果。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清算情况,表扬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批评清
        算工作差的地区。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在1998年6月15日以前,将清算报告和附表1、附表
        3-2 、附表4-2、附表5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后,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填报表说明
            2、1997年度出口退税清算表(附表1—附表6)
            1998年2月20日
          附件1:填表说明
          一、附表1—附表6相同项目填表说明
          (一)“上报单位”:指主管出口退税和“免、抵、退”税工作的国家税务局。
          (二)“企业名称”:指出口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全称。
          (三)“企业代码”:指出口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代码。
          (四)“外贸(工贸)企业”:指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
        的外贸(工贸)企业。
          (五)“有出口权的内资生产企业”:指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
        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六)“没有出口权的内资生产企业”:指委托外资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
        没有出口权的内资生产企业,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七)“外商投资企业”:指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八)“其他企业”:指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准退(免)
        税的企业。
          (九)“先征后退”:指根据财税字[1995]92号等文件规定,实行“先征后
        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情况。
          (十)“免、抵、退”:指根据财税字[1997]50号等文件规定,实行“免、
        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情况。
          二、附表1填表说明
          (一)附表1-1、附表1-2栏次填表说明
          1、“户数”栏:指1997年办理过出口退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户数。
          2、“当年出口总额”栏:指出口企业全年出口货物的出口额,包括不退税 出
        口货物、退税出口货物、免税出口货物等。
          3、“当年退(免)税出口额”栏:指准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出口额,出口额
        以离岸价计算。
          4、“当年退(免)税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栏:指购进出口货物发票所列金额。
        专用发票的为发票所列“进项金额”,普通发票为发票所列“销售额”。
          5、“上年结转退(免)税出口额”栏:是指上年度应退未退结转到1997年办
        理退税的出口货物出口额。
          (二)附表1-1中“企业性质”栏填表说明
          1、有出口权的内资生产企业、没有出口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填写“2、3、4、5、6、7、8、9、10、15、16、17”栏,其中,实行“免、抵、
        退”税办法的有出口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填8栏,“免、抵、退”
        税栏中只填退税情况,不填“免、抵”数额。
          2、“其他企业”栏应依其发生的出口退税业务按有关栏次填写。
          (三)附表1—2中“货物类别”栏填表说明
          1、“机电产品”:指海关商品代码8401号~9114号。
          “船舶”:指海关商品代码8901号~8908号。
          2、“纺织品类”:指以纺织原料生产的服装、针织品、印染布、坯布、纱布、
        地毯、毛纱、麻纱、生丝、纯棉纱、化纤纱、混纺纱等。海关商品代码为:5002
        号、5004号~5007号、5106号~5113号、5204号~5212号、5306号~5310号、5401
        号~6507号。
          3、“煤炭”:指海关商品代码2701号~2703号。
          4、“农产品”:指海关商品代码:0101号~0106号、0210号~021090001号、
        0301号~0307号、0401号~0402号、0407号~0409号、0501号~0511号、0601
        号~0604号、0701号~0714号、0801号~0814号、0901号~0910号、1001号~1008
        号、1102号~1109号、1201号~1203号、1301号~13021910号、1401号~1404号、
        15020010号、1507号~1520号、1801号~18031000号、1902号、2001号~2008
        号、2401号、2403号、4001号、4101号~4103号、4301号、4401号、4403号、
        4501号、5001号、5101号~51040010号、5201号~5203号、5301号~5305号、7101
        号。
          上述农产品海关商品代码中不包括征17%增值税货物的海关商品代码。
          三、附表2填表说明
          (一)“商品代码”栏:指海关商品代码。
          (二)“退税出口货物名称”栏:指与海关商品代码对应的商品名称。
          (二)“计量单位”栏是4栏和6栏的“数量”计量单位,该计量单位以购进
        出口货物发票所列计量单位填写。
          (四)“上年结转”栏:指该货物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到1997年退税出口
        货物,其中:“数量”和“购进金额”栏以购进发票所列为准,如果是专用发票,
        “购进金额”为该货物“进项金额”,普通发票为发票所列“销售额”。
          (五)“当年购进退税出口货物”栏:以该货物购进发票所列“数量”、“金额”
        填写,如果是专用发票,“金额”指该货物“进货金额”,普通发票为发票所列“销
        售额”。
          (六)“当年退税出口货物”栏:以该货物出口报关单所列项目填写。
          (七)“上年结转退税”栏:指该出口货物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到1997年
        的已退税款。
          四、附表3填表说明
          (一)附表3—1、附表3—3相同栏次填表说明。
          1、“出口销售额”栏:指出口货物离岸价。
          2、“进料加工进口额”栏:指根据进料加工贸易来认定,从国外进口原料、
        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等进口货物到岸价。
          (二)附表3—1填表说明
          1、“企业性质”:按有出口权的内资生产企业、没有出口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填写。
          2、“产品名称”栏:与海关商品代码对应的出口货物名称。
          (三)附表3—2中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有出口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和没有出口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填写“2、3、4、5、6、10、13”栏。
          五、附表4填表说明
          (一)“进口料件名称”、“计量单位”、“当年进口料件”栏,依海关《进料加
        工登记手册》所列项目填写。
          (二)“上年结转”栏:指上年进口料件中未进行加工复出口而结转当年的进
        口料件。
          (三)“委托加工”栏:指外贸(工贸)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加工业务,其中:
        “数量”栏指委托加工的进口料件的数量;“加工费”栏指进口料件加工环节支
        付的工缴费;“委托加工已退税额”栏:指加工环节工缴费已退增值税和消费税
        税款合计。
          (四)“作价加工销售”栏中的“金额”:指销售进口料件金额。
          (五)“抵扣税率”栏:指进口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六)“进项税额”(海关实征税)栏:指进口料件减免税进口时,海关实征增
        值税、消费税合计。
          六、附表5填表说明
          1栏: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出口货物名称为准。
          2栏:指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全年免税出口卷烟计划。
          3栏:指退税机关批准企业购进免税出口卷烟的数量。
          4栏:指退税机关批准后企业实际购进免税出口卷烟数量。
          5栏:企业实际已出口的免税卷烟数量。
          6栏:指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转内销的数量,以销售发票所列数量为
        准。
          7栏:销售发票所列销项金额。
          8栏:指转内销免税出口卷烟已补交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
          9栏:指转内销免税出口卷烟少补交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
          10栏=4栏-5栏-6栏。
          七、附表6填表说明
          (一)栏次说明
          1栏:指海关商品代码。
          2栏:与海关商品代码对应的商品名称。
          3栏:有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以报关单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未收到
        报关单的,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
        运以取得空运单上所列时间为准。
          4栏:指出口货物离岸价。
          5栏、6栏、7栏、8栏以购进货物发票所列项目填写,如果是专用发票,8
        栏填写“进项金额”,普通发票的填写“销售额”。
          (二)生产企业不填“5、6、7、8”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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