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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0年06月03日 实施日期:2010年07月0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确保车辆排放稳定达标,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的要求,自2006年以来,我市对已发布在北京环保车型目录中的车型开展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检查工作。为加强此项工作,确保国Ⅲ、国Ⅳ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是检验车辆设计制造、维护保养体系等内容的一项综合性措施,是确保车辆排放稳定达标的重点工作。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检查与机动车排放日常检查工作(定期检测、路检路查等)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各汽车(发动机)生产厂家要充分认识该项检查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结合北京环保车型目录申报,认真做好各项有关工作。

        二、有关要求和事项

        (一)根据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见附件1)和《北京市新车排放一致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见附件2),请遵照执行。

        (二)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检测工作,由我局委托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承担。

        (三)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工作,并将自主检查材料报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自主检查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报送时间如下:

        1、《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模版格式见附件3),于车型被列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并发布之后3个月内提交;对本通知发布前在北京环保车型目录已公布的车型(机型),尚未提交《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的,请于2010年8月20日前提交;

        2、《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年度报告》(模版格式见附件4),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报告;

        3、《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总结报告》(模版格式见附件5),按车型系族于企业自主检查工作全部完成后3个月内提交。

        三、本通知自2010年7月3日起施行。我局于2006年9月21日印发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发〔2006〕18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
           2、北京市新车排放一致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
           3、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
           4、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年度报告
           5、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总结报告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联系方式:

        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

        联系人:艾毅; 电话:010-68717274

        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联系人:王猛、武薇;电话:010-87856033

        传真:010-87856030;电子邮箱:zaiyongche@126.com

        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22号

        邮编:100176



          附件1: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

        一、范围

        凡列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中,达到国家第Ⅲ、Ⅳ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以及达到国家第Ⅳ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和汽车,均需按照车型系族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

        二、依据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HJ438-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在用符合性技术要求》(HJ439-2008)。

        三、方法

        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分为生产企业自主检查和市环保局抽查两部分。

        (一)生产企业自主检查

        生产企业自主检查是指企业对于北京环保车型目录中所公布的满足国Ⅲ、国Ⅳ标准的轻型汽车,以及满足国Ⅳ标准的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和汽车进行自主排放检查。包括以下几项工作:

        1、车型在北京环保车型目录发布后3个月内,生产企业应按照GB18352.3-2005标准中8.1.2或HJ439-2008标准中附录A规定的内容提交企业相关资料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

        2、生产企业可按车型系族(车型系族按照GB18352.3-2005标准中8.1.1或GB17691-2005标准中9.1的规定划分)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工作。包括阶段检查和跟踪检查两项工作,具体要求是:
        (1)检查方法

        各车辆生产企业在自选试验室(包括车辆生产企业的试验室)进行阶段检查和跟踪检查。其中,阶段检查是指每年选择规定里程段内的不同车辆进行排放检测和检查;跟踪检查是指同一辆车每行驶1万公里进行一次排放检测和检查,且在达到规定里程前进行检测和检查,不得随意更换车辆。

        (2)试验项目

        轻型汽车按照GB18352.3-2005标准的规定进行Ⅰ型试验和OBD试验;重型柴油(燃气)车(发动机)按照GB17691-2005、HJ437-2008和HJ439-2008标准的规定进行ESC、ELR、ETC和OBD试验。

        (3)试验数量

        轻型车:凡在北京年销售量2000辆以上(含2000辆)的车型系族,选择1辆车进行跟踪检查,并在每个里程段内选择3辆车进行阶段检查;在北京年销售量500~2000辆的车型系族,如有多个车型系族在此范围内,可只选择其中1个车型系族进行跟踪检查(1辆车)和阶段检查(每个里程段选3辆车);在北京年销售量少于500辆的车型系族,可不进行生产企业自主检查。

        重型柴油(燃气)车(发动机):在北京年销售500辆(含500辆)以上的车型系族,选择1辆车进行跟踪检查,并在每个里程段内选择1辆车进行阶段检查;在北京年销售量小于500辆的车型系族,可不进行生产企业自主检查。

        (4)时间和里程段要求

        轻型车:选择行驶里程在1.5~3万公里、3~5万公里、5~8万公里、8~10万公里(不适用国Ⅲ车型)里程段,对车辆进行在用车符合性阶段检查试验。生产企业的某车型在提交《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后,第1年应提供行驶里程在1.5~3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系族的阶段检查结果;第2年应提供行驶里程在3~5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系族的阶段检查结果;第3年应提供行驶里程在5~8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系族的阶段检查结果;第4年应提供行驶里程在8~10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系族的阶段检查结果(不适用国Ⅲ车型)。

        重型柴油(燃气)车(发动机):按照车辆对应HJ438-2008标准规定的耐久性里程(10~50万公里),均匀分布的四个里程段内,选择车辆进行阶段检查。如:耐久性里程为50万公里的车型,在提交《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后,第1年应提供行驶里程在2~15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系族的阶段检查结果;第2年应提供行驶里程在15~25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系族的阶段检查结果;第3年应提供行驶里程在25~35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系族的阶段检查结果;第4年应提供行驶里程在35~50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系族的阶段检查结果。

        跟踪检查试验应在该车型提交《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后四年内完成(国Ⅲ车为三年)。

        (5)提交检查报告

        生产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年度报告》;某车型系族在生产企业自主检查工作全部完成后3个月内,提交《某企业某车型系族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总结报告》。生产企业提交的资料应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其中纸质版需要加盖企业印章。

        3、生产企业应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各提交一次所有在京销售每款车型与排放控制相关零部件更换情况和维修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车型基本参数和维修内容:

        (1)车型基本参数:车型、车辆识别号(VIN)、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编号、车辆牌照号、注册登记日期、车辆生产日期。

        (2)维修内容:维修项目,更换前后的排放控制装置型号(至少包括机外净化器、氧传感器、燃油蒸发装置、曲轴箱强制通风阀(PCV)、排气再循环阀(EGR)、发动机电控单元(ECU)、喷油器、喷油泵、增压器、中冷器、氮氧化物传感器),更换前后的排放控制装置生产厂家,车辆维修前后OBD系统的报警情况,以及车辆进行维修或更换部件时的行驶里程数、维修日期、维修站名称、维修原因。

        生产企业提交的维修报告应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其中纸质版需要加盖生产企业印章。

        (二)市环保局抽查

        在生产企业自主检查的基础上,市环保局将按照标准要求,对在北京环保车型目录中发布的达到国家第Ⅲ、Ⅳ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以及达到国家第Ⅳ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和汽车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抽查,抽查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市环保局确定被选车型系族。在社会车辆中选择被检车辆,车辆来源可包括生产企业自主检查的车辆。每个系族选择不少于3辆。

        样车被送至指定地点后,该车辆的生产企业应对抽样车型、车辆技术状态、试验条件等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对重型柴油(燃气)车,该车辆的生产企业还应负责在检测前将发动机从整车上拆卸下来,在检测完成后再将发动机安装回整车上,恢复车辆在检测前的状态。

        2、所有样车均根据北京环保车型目录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合格的轻型车样车按照GB18352.3-2005标准的规定进行I型试验和OBD检查;外观检查合格的重型柴油(燃气)车样车,将发动机和排放控制等部件从车辆上拆卸下来后安装在发动机台架上,按照GB17691-2005标准的规定进行ESC、ELR、ETC试验和OBD检查。

        试验前的正常维护保养费用(轻型汽车)、排放检测费、排放检测用燃料费和样车(机)的运输费由市环保局支付。样车在被检测期间,由市环保局为车主提供用车补助(轻型汽车)。

        (三)有关问题处理

        对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车型,生产企业必须提交说明和整改报告,市环保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北京市新车排放一致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

        一、范围

        北京环保车型目录中发布的达到国家第Ⅳ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国家第Ⅲ、Ⅳ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均列入检查范围。

        二、依据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

        三、程序

        新车排放一致性检查程序分生产企业提交资料、市环保局抽查、问题处理三个阶段。

        (一)生产企业提交资料

        请各车辆生产企业在本通知发布后2个月内将本生产企业所有在京的储存库和4S店的清单(对重型汽车生产企业,还应提交生产企业整车装配生产线地址)、地址、联系人姓名与联系电话提交至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同时提供车辆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要求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姓名与联系电话。今后如有变化,请及时与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联系。

        车辆生产企业所有资料应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纸质版需加盖生产企业印章。

        (二)市环保局抽查

        由市环保局确定被选车型。每种车型抽取4辆,其中3辆用于排放试验,1辆备用。市环保局通知被抽测车辆生产企业,并派执法人员与车辆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共同到该生产企业在京储存库或4S店调取库存记录或到生产企业整车生产线(对重型柴油、燃气车)随机抽取样车(在企业生产线抽样时,包括发动机和排放控制相关部件);车辆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人员在现场对抽样车型、车辆技术状态、试验条件等相关内容经确认后进行封样,车辆生产企业需提供样车的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样车(机)按选定方式送至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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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车辆生产企业储存库中抽取的样车(机),应为批量生产的同一型号车(机)。

        所有样车(机)根据北京环保车型目录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合格的轻型汽车按照GB18352.3-2005标准的规定进行I型试验和OBD检查,重型柴油(燃气)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按照GB17691-2005标准的规定进行ESC、ELR、ETC试验和OBD检查。

        (三)有关问题处理

        对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应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市环保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相关费用

        (一)样车(机)运输费、排放检测费和排放检测用燃料费由市环保局支付。

        (二)如果车辆生产企业选择了道路滑行、磨合及渐变系数进行排放试验,该部分费用则由车辆生产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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