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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5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15年10月28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经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就我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规范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5.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6.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7.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办理所需材料

          1.《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两份及电子文档(分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委托合同、环评文件全本公示稿及删除内容说明。

          3.列入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有关立项批准文件;列入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明确核准机关的相关说明材料;列入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备案意见。

          4.建设项目用地为划拨的,应提供规划选址意见;用地为招拍挂的,应提供土地中标通知书;用地为协议出让的,应提供出让合同;用地为自有土地的,应提供建设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利用现有构筑物的,应提供相关房屋产权证明,属于租赁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5.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建设单位,应递交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方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各项申请材料应加盖投资方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6.纳入本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提供相关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意见。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方式

          可在我局政务网站(http://www.bjepb.gov.cn/)“网上办事”中“行政许可”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申请材料送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审批时限

          在受理后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审批法定时限分别为编制环评报告书项目60日、编制环评报告表项目30日、编制环评登记表项目15日。

          五、有关要求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许可条件、时限和程序同新申报。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主要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及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等方面进行审核。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原审批机关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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