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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03月05日 实施日期:2011年03月0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各区县民防局、教育委员会: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及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京财综〔2010〕1780号)精神,经市民防局、市教委共同研究,现就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共同建立沟通顺畅的协作机制

          市及区县民防、教育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指派具体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相关工作的处室、人员担任联络员,做到信息交流顺畅、政策把握准确、问题协调到位,对于特殊情况或复杂问题可以协调会的形式共同研究解决。教育部门应及时将明确分类属性的校舍安全工程目录抄送同级民防部门,作为民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的依据。对于未列入上述目录之内的学校建设项目,民防部门应主动与教育部门进行核实后办理。

          二、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防灾作用

          人防工程不但具备防御空袭打击的能力,而且还具备一定的防地震、防台风、防高温、防严寒的能力。各级教育部门在制定、审查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建设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配建人防工程的实际需求,更好地落实国家提出的“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的要求。

          三、正确把握各类项目的办理原则

          (一)对于列入校舍安全工程的学校建设项目,根据其分类属性,民防部门按以下原则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

          1、改造加固项目

          属于未增加建筑面积的,按不需结合修建人防工程办理。属于需增加建筑面积的,将相应增加的应建人防面积指标按易地建设办理,并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重建项目

          重新建设的校舍项目,应充分考虑人防工程在防空防灾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在规划建设上应结合地下建筑统筹安排人防工程。如无地下建筑,应建人防面积指标小于500平方米,或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设定的人防工程易地条件的,可将应建人防面积指标按易地建设办理,并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3、迁移及拆除项目

          迁移及拆除项目中涉及保留原有人防工程的,在迁移前由区县民防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需要一并拆除原有人防工程的,由区县民防局办理拆除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此类拆除人防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补建,并免收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确需补建的(如重要的疏散干道、连通道等),在补建或改移方案确定后办理拆除人防工程审批手续。

          (二)对于未列入校舍安全工程的学校建设项目,民防部门按以下原则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

          1、新建项目

          根据现行审批标准,应建人防面积指标等大于500平方米的,原则上应结合规划建设人员掩蔽工程。应建人防面积指标小于500平方米,且符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条件的,可将应建人防面积指标按易地建设办理,并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结建人防指标确定

          对受理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中包括原有校舍面积指标的,其建设指标是在2004年7月1日之前已经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计入应建人防面积指标,按不需结合修建人防工程项目办理。否则,应按现行审批程序办理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审批手续。自本文印发之日起,由市民防局印发的《关于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京民防发111号)中与本文规定不一致部分相应废止。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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