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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1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颁布日期:2011年06月28日 实施日期:2011年06月28日 颁布单位:市教委 市纠风办 市监察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新闻出版局

        各区县教委、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委员会,燕山教委,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北京实际,现就2011年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工作大会和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着力在源头治理、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构建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力争实现“治本力度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教育乱收费现象进一步减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的工作目标,为促进教育协调发展、构建首都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巩固治理成果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经市区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努力,教育收费管理不断加强,教育收费行为日趋规范,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要巩固几年来取得的治理成果,继续严格落实已经明确的各项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深化规范教育收费工作。

          严格执行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各项政策、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严格落实本市中职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以及高等教育部分学科免学费政策,确保各项经费落实到位,杜绝出现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的现象。

          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高中教育阶段择校费、学费和住宿费的管理;切实加强高等院校各类学历教育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的管理;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依法报批和备案管理,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京教民〔2009〕3号),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绝退费或拖延退费时间。

          (二)严格执行《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严格执行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10〕29号)有关规定。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实行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学校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收取代收费,市属学校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中央部委属院校使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都要统一纳入财务管理,严禁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代收学生大病医疗保险费,要按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学校或部门推销或统一代办学生商业保险。规范高校体检费的收取,具体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向学生公示。对未纳入代收费项目目录的费用,学校一律不得代收,严禁将讲义资料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收费。

          (三)严禁公办中小学违规办班补课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秩序

          严禁公办中小学校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民办学校(含民办培训机构,下同)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严禁公办中小学举办或参与民办学校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教职工不得为民办学校举办课程补习班进行宣传和招生。

          (四)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择校生要统一纳入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的18%,择校生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

          加强对全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统筹和指导,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要进一步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把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未经市教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和变更招生方式。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严禁区县和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扩大收取择校费的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从2012年秋季开始,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比例降到15%,并逐年降低比例,直到全部取消。

          (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学校各项收入和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实行统一核算,严禁学校或部门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继续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收费资金,要完善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加大公开力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或变相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六)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要继续深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规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全力推行“阳光收费”。规定性收费的公示要严格执行审核制度,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民办学校还要向社会公示学校收费项目的服务内容及收、退费管理办法等,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七)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委制定的《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选用教科书。要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出版管理等相关规定,擅自编印教辅材料,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和学具,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现象的发生。

          (八)进一步巩固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成果 

          切实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成果,对至今清理规范工作尚未完成的学校,或仍未达到民办学校标准要求的学校,从2011年春季开始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推进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2012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禁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的行为。

          (九)研究规范学前教育阶段收费的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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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推进学前教育的发展,加大经费投入,大力发展公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研究逐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行为的措施和办法。

          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要继续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要坚持加大教育投入和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并举,着力构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两个提高”的基础上,保证教育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要全面落实对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和扶持政策,加大贫困生资助工作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治理各级各类学校与乱收费行为相关的不规范办学行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公办学校不得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出租出借校舍;不得接收无本校学籍学生违规收取费用;全面清理、坚决纠正公办学校“校中校”、“校中班”等不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纠正公办学校利用财政性经费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

          要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项目,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高等院校要巩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成果,加大对高校招生录取的监管,坚决禁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辐射面,全面提升义务教育信息化水平,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差距;加强招生入学管理,加大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规范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收取择校费,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解决。

          (三)严格执行接受捐资助学有关规定

          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严禁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正常捐赠收入一律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收取、向捐赠人开具规定的捐赠票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向中小学捐赠的设备等要全部上缴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区县制定。

          (四)严肃纪律,加大查处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重点督促各类学校规范收费行为,预防和制止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的督查和专项检查,各相关单位和学校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工作,保证检查质量,坚持检查通报和反馈制度。

          要严肃查处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超范围收费的行为;严肃查处公办学校以“校中校”、“校中班”等方式乱收费的行为,以及开办有偿补习班、强制性服务收费的行为;严肃查处学校或部门设立“小金库”行为,以及将捐资助学款用于个人工资、福利、补贴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学校违规收取捐资助学款的行为;严肃查处推销或统一代办学生商业保险,以及滥印、滥订教辅材料的行为。

          要严肃纪律,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案件、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案件,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及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两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继续加强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建设,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加强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履行辖区管理的职责,切实负起规范教育收费的责任。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校长是规范教育收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二)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优化治理环境

          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和各高校要全面系统地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对学校领导、教师、财会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培训,加强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教育,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收费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促其自觉、主动地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三)积极探索和创新,提高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总结、推广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经验,加强治理工作的探索和创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建立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提高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水平。

          各区县、各单位、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切实抓好2011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意见中各项任务、措施和要求的落实。各区县、各高校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意见请于7月15日前报市教委。

                          市教委 市纠风办 市监察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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