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委、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委员会,燕山教委: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收费工作,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会议研究,现就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问题的根本措施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坚持义务教育免费原则,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和就近入学。
二、各区县教委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本区县内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进行调整,同时向社会公布,建立控制跨片流动的审核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每所公办学校完成区县教委规定的任务。要在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注册后,组织、监督学校及时将新生学籍信息输入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特别加强对招生指定区域外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新生名单在区县教委备案。
三、各区县教委要通过网上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等,每所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公办中小学校要在学校显着位置公示学校录取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区县教委要坚决禁止学校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等行为。坚决禁止公办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此类培训班活动,对公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参与此类培训班的收费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五、规范特长生招生,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可原则上面向本区县招收特长生以外,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特长生专项测试工作由区县教委统一组织,测试内容只限学生所报特长项目,每个学生参加测试的学校原则上不超过两所。区县教委确定学校接收特长生的计划,并报市教委,同时向社会公示招生项目和人数。特长生比例和数量原则上不得增加。坚决禁止学校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六、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规范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行为,收取捐赠款时必须依法为其出具凭证。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违规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七、区县教委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支持,鼓励民办学校高质量、有特色发展,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必须按照物价等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按学期或按学年收费,不得跨期收费。民办学校要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的服务内容及收、退费管理办法等,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禁止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
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制,把治理义务教育乱收费作为对区县教委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制定督查管理办法,加大查处力度。纪检、监察、价格、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作联动。各区县教委要进一步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工作体系,落实区县监管责任,认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规收费的行为,严肃追究区县相关责任人和校长的责任。加强审计,对设立“小金库”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典型案件及时曝光。
九、根据北京教育发展实际和社会需求,积极推进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和计划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和其他区县的政策,确保学校和广大学生、家长的正当权益。市区两级政府对遵循教育规律、办学行为规范、在促进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改革中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学校给予奖励和支持。
十、通过实施中小学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名师同步课程资源和北京数字学校建设,在北京数字学校虚拟平台上为全市学生免费提供覆盖基础教育全学科的在线名师同步课程、虚拟课堂、网上答疑、在线测试等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同时推进城乡新区中小学建设,建立校长、教师流动的工作机制,巩固小学和初中标准化建设成果,加强质量监控等措施,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和责任书等,多措并举共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十一、大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主动接受公众、家长和媒体的监督。广泛动员各级主管部门、各学校和教职员工积极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和家长加强监督,自觉抵制义务教育乱收费行为。倡导“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的理念,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不盲目择校,努力营造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12年5月25日起施行。
市 教 委 市纠风办 市监察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 财 政 局
市 审 计 局 市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