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并颁布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26号)。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办法》中规定了养殖、屠宰加工、隔离和无害化处理等四类场所提出了防疫条件,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从保障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控和规范行政审批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办法》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尽快开展《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尽快使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都能够准确理解《办法》的实质和内涵,准确把握《办法》的规定要求,不断提高动物防疫条件水平。
(二)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以及隔离场所有关人员了解其法定义务,自觉履行申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接受监督等义务,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二、以贯彻《办法》为契机,全面推进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
(一)全面修定完善本区县动物防疫条件行政审批工作,制定细化本区县动物防疫条件审批程序,确保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全面到位。
(二)努力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动物防疫条件是健康养殖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动物防疫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作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发证机关,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场所的地理位置、经营者、经营规模范围以及经营起始时间等基本情况,要熟悉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基本情况,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打好基础。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发放、使用的电子记录,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规范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三)切实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办法》对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对提出申请的相关场所要派专人到现场,严格审查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以及制度等各方面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场所方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严禁对不符合条件的场所发证。
(四)加强对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各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管是确保其维持动物防疫条件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要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场所的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布局、设施设备、制度、单位名称以及负责人,没有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或重新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情况的,要根据不同情形报告发证机关或依法严肃处理。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生产规模条件参照《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农发〔2009〕34号)有关规定执行犬类养殖场和马属动物养殖场暂不设定生产规模。特禽类动物其生产规模参照《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农发〔2009〕34号)种禽类动物养殖标准执行。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编号参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范例》进行编写。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做好《办法》过渡期的衔接工作。为确保现有养殖、屠宰加工、隔离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符合《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办法》规定了现有各类场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过渡期。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各类场所的监督管理,尽快对辖区内各类场所原有《动物防疫合格证》持有情况重新登记,确认原有证明的有效期,制定过渡期工作方案,指导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相关场所改进动物防疫条件,确保2011年5月1日前达到《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周密安排,明确目标,强化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
(三)《动物防疫合格证》由市农业局统一印制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表》由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参照规范表格印制发放。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农发〔2009〕105号)自行废止。
附件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7号令)(略) 附件2:《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26号)(略) 附件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范例(略)
北京市农业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人:彭金山;联系电话:8203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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