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本市“半边户”家庭农村居民一方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半边户农村居民奖励扶助”)。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半边户”奖励扶助农村居民的界定
“半边户”是指一方为本市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当事人户籍性质以本人现行有效户口本首页为准。
二、“半边户农村居民奖励扶助”的基本内容
“半边户农村居民奖励扶助”是指半边户家庭中本市农村居民一方年满60周岁时单方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奖励扶助金。此项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农村地区开始施行。
(一)奖励扶助对象申请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为“半边户”计划生育家庭,且本人具有本市农村居民户籍;
2、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3、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子女的行为;
4、现只有一个子女。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1、“半边户”农村居民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自本人年满60周岁的下一年度起,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每年发放一次,直到亡故为止。本办法实施时已超过60周岁的,以2011年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不予补发。
2、奖励扶助金来源和分担比例按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由市人口计生委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及时为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并将奖励扶助金直接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确认“半边户”农村居民奖励扶助对象,应当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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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
4、区县人口计生委复核、确认并公示;
5、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
奖励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
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
(四)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终止原则
奖励扶助对象有以下情况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1、本人户籍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
2、本人户口迁出本市的;
3、本人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后,子女数的认定不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
4、奖励扶助对象本人死亡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况。
三、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谋划做好政策宣传与实施,及时将政策宣传到村到人,让广大群众知晓,积极做好符合条件对象申报动员组织工作
“半边户”农村居民奖励扶助工作,2012年开始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并组织实施。2011年奖励扶助金自1月1日起予以补发。
四、“半边户”农村居民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政策实施具体办法、基本原则、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和资金管理、组织领导、资金监督管理、表格填写等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3号)、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的政策解释》的通知(京人口发〔2005〕51号)、北京市人口计生委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京人口发〔2007〕6号)及其他奖励扶助工作要求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