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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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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97年06月01日 实施日期:1997年06月01日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的程序、内

          容和方法,保证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均应

          依照本规定实施质量监督。其范围包括:

          一、 附建式人防工程(室外出口建筑、通道、进排风口建筑、孔口防护设

          备等专业防护设施、内部设备和使用功能)。

          二、 单建人防工程和机密级指挥通讯类人防工程。

          三、 已建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工程。

          四、 人防工程防护构配件产品。

          五、 上级指定交办的工程。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人防工程监督站(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监督站),负责实施全市人防工程和监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作程序:

          一、 含有附建式人防工程的建设工程、单建人防工程,机密级指挥通讯人

          防工程开工前,按下列规定办理监督注册。

          (一) 凡由市建委审批开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单位,

          下同)应当 携带《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在开工前一个月到北京市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理监督注册;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的工程,

          到本区、县监督站办理监督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3、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收;

          4、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外埠进京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施工证;

          7、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书面合同。

          (二) 填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并注明人防工程面积。

          (三) 附建式人防工程、单建人防工程和机密级指挥通讯人防工程,均应

          填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监督站。

          二、 加固改造人防工程按下列规定办理监督注册;

          (一) 人防加固改造工程,在工程开工前15天,由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资

          料到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施工企业资质表;

          2、人防工程改造审批单;

          3、经审批的工程改造设计图纸文件和原人防工程相关的图纸;

          4、个埠进京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施工证;

          5、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书面合同;

          (二) 填写《北京市加固改造人防工程质量注册登记表》。

          三、 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缴纳管理监督费:

          (一) 管理监督费按工程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预交,工程完工,按

          决算的建安工作量结清。

          (二) 实行监理的工程,管理监督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四、 凡在人防工程监督站注册的工程,应填写《北京市加固改造人防工程

          质量注册登记表》,并加盖监督专用章。

          第五条 建设单位于工程开工前十天内,应当会同施工企业到人防工程监督

          站办理具体监督业务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 工程注册的监督站出具的《人防工程监督通知收》、《北京市建设工程

          开工证》、《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二、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批准的通知单》;

          三、 建设单位与建设临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

          四、 工程施工承包书面合同(副本)和人防工程分包书面合同(副本);

          五、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六、 人防工程施工图纸;

          七、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质量体系和保证工程质量主要措施。

          第六条 人防工程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取主监人负

          责制和监督组方式。

          一、 根据工程任务重,组成专业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二、 监督站负责人向监督组下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提出工作要求。

          三、 监督人员应熟悉设计图及有关文件,复核人防工程图纸审核意见落实

          情况,并根据人防工程的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编制巡回监督抽查计划、填写《工

          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和内容:

          一、 工程开工,监督员应当重点审查施工企业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条件和

          人防专业特殊要求条件。

          (一) 审查基本条件:

          1、为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所采取的组织和管理措施及施工组织设计;

          2、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和工长、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和资格,以及

          应持证上岗人员的证件;

          3、现场建立质量责任制度及质量体系;

          4、有关专业施工队伍和分包单位的资格;

          5、现场各专业施工队伍是具备有关施工规范、标准、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资料;

          6、抽查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质量。

          (二) 审查人防专业特殊要求的条件:

          1、施工现场是否按照审批的人防工程图纸进行施工。

          2、人防专业施工管理制度,专业规范、标准、规定、技术交底资料是否齐

          全。

          3、人防专业设备采购供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加固改造工程的技术方案和保证措施。经审查,主要条件不具备的,要

          限期改正、完善,仍不完善的应责令停工,直至符合要求主可复工。

          二、 监督人员按照发出的《监督工作联系单》指定的工程部位,进行监督

          核查。未经核查或核查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

          三、 地基核查主要内容:

          (一) 深基础护直桩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格。有关技术文件、施工质

          量和技术资料;

          (二) 有关地基验收的质量保证资料及验槽记录;

          (三) 检查基底土质情况,地基处理及作业条件,复核钎探结果,提出地

          基验收的核查意见。并填写地基核查记录。

          四、 基础与主体工程

          (一) 巡回监督抽查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资料:

          2、分项工程评定资料;

          3、冬、雨季施工措施、方案;

          4、砖石砌筑、钢筋混凝土、防水工程、加填土等施工质量;

          5、结构重要部位的和节点的施工质量;

          6、计量、操作工艺、原材料复试、砂浆、混凝土试块留置以及构配件质量

          等情况。

          (二) 核查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3、设计变更及洽商;4、设 计单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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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监理)单位、施工企业三方验收意见及结论;

          5、基础、主体工程整体观感质量检查。必要时使用仪器对重要结构或部位

          进行测试。监督站依据三方验收意见核查情况,做出基础、主体工程监督核查结

          论。影响结构性能的质量问题应当提交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五、 人防专业设施及孔口防护工程:

          (一) 人防工程巡回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资料。

          2、孔口防护密闭措施施工质量及隐检记录和拍摄的照片。

          3、人防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

          4、防护构件合格证收、检验记录及安装施工质量。

          5、安全通道、连接通道、地面出口、排风口等设施的施工质量。

          6、孔口防护工程的质量评定。

          (二) 人防工程专业核查内容:

          1、室外安全通道、连接通道、地面出口等专业设施。

          (1)有关质量保证资料。

          (2)地面出口设施的相地位置尺寸。

          (3)通道与其它管线沟交叉处理措施。

          (4)沉降缝处理措施。

          (5)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2、结构和孔口防护设施的改造。

          (1)有关质量保证资料。

          (2)管线穿密蔽隔墙防护密闭处理措施及落实情况。

          (3)设计、施工、建设单位三方验收意见及结论。

          (4)孔口防护处理措施及落实情况。

          (5)分项工程评定表。

          监督站根据三方验收意见及检查情况,做出核查结论。

          六、 装饰工程

          1、样板项目或样板章验收记录。

          2、装饰工程操作工艺施工质量。

          3、抗震、防所等特殊要求部位的保护措施。

          七、 通风工程

          1、各种防护通风空调设备产品及其配件、原材料,质量证书及检验记录。

          2、通风管道焊接、制作安装质量。

          3、通风空调设备安装质量。

          4、设计变更及洽商。

          5、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6、设备试运转记录。

          八、 水暖安装工程

          1、原材料、配件、设备产品质量证书,检查试验记录及安装质量。

          2、隐蔽工程及预检项目检查记录、试验记录。

          3、洗消器具制作安装质量。

          4、通水试验检查记录。

          5、设计变更及洽商。

          6、设备试运转记录。

          7、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九、 电气安装工程

          1、原材料、配件、设备质量证书及检验记录。

          2、隐检、预检测试记录。

          3、设计变更及洽商。

          4、进出人防的防护措施。

          5、电气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及安全防护措施。

          6、发电机组安装调试记录及安装质量。

          7、变配电设备安装质量,管线敷设、电线电缆敷设、按零接地箱盒 及电气

          设备安装质量。

          8、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第八条 竣工工程质量核定:

          一、 附建人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人防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

          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人防工程监督站申报质量核定,经核定合格的,

          由人防工程监督站核发《人防工程竣工质量核定收》。未经核定或核定为不合格

          的人防工程,有关监督站不予核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建设单位

          不得使用。

          二、 单建人防工程、机密级指挥通讯人防工程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完工后,

          经三方验收合格,由建设单位申报竣工质量核定,核定合格后由人防工程监督站

          核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未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该

          工程。

          三、 人防工程申报竣工质量核定,除按有关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下

          列资料:

          1、人防工程雨期观察记录及停止地下水降水后的观察记录。

          2、人防工程顶板有防水要求房间的两次蓄水试验记录。

          3、人防工程内排水管线通球试验记录。

          四、 人防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的程序和内容。

          人防工程竣工质量核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其程序、

          内容为:

          1、核查人防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其项目应齐全、内容真实准确,符合有关

          规定。

          2、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应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观感质量检验评定。参加

          核定的专业人员应做好记录,根据各专业人员检查结果,综合确定人防工程质量,

          并将检查记录收入工程监督档案。

          第九条 人防工程的室外出口工程和通风设备,当不具备与主体工程同步完

          工时,建设单位在申请人防工程竣工核定之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人防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人防工程监督站

          报告。

          第十一条 申报优良等级的竣工工程,应满足建设部关于消除质量通病的要

          求,并应经上级管理部门验收同意。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采取宏观控制、巡回监督和竣工核定,工程开

          工时对工程项目监理人员进行资质核查,施工中对工程实行巡逻回监督抽查,工

          程完工后进行竣工核定。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监督站在实施工程监督中,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

          单位、施工企业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规定,未认真履行各自的质量

          责任,管理失控,粗制滥造、弄虚作假、违章作业或不按设计文件施工造成工程

          质量事故,应当及时填写现场调查笔录,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

          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处罚通知向从防工程

          监督站提交整改措施,缴纳罚款,如有异议应当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15日内向

          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监督站向人

          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按有规定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监督站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规范,认真进行质量监督工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违法违

          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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