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藏干部、工人内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处): 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做好西藏 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7〕20号)精神,为了做好 我市的接收安置西藏内调干部、工人工作,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 市科干局、市劳动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共同研 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西藏内调干部的编制问题 安置到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西藏内调干部的编制,原则上由接收 单位内部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年终按审批权限报请区(县)或市机构编制委员 会办公室统一解决。 二、西藏内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问题 西藏内调专业技术人员中,已经评定职称的,可由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报请市 职改办办理认定手续。其任职资格在北京市有效,并颁发北京市资格证书;原在 藏没有评定职称的,经本人要求,并根据本人条件,可以参加我市相应专业、级 别任职资格的评审。职务数额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情况,报市职改办另行核定。 有关接收单位对西藏内调专业技术人员要按认定或评审后的任职资格予以聘 任。 三、西藏内调职工签定劳动合同问题 有关接收单位对西藏内调职工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已工作十 年(含十年)以上的职工,本人申请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接收单位必须签 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西藏内调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安型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西藏内调人员,比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工资, 其中按人调发(1992)4号文件:对在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毕业生,浮动一级的工 资回内地后,应 予保留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6〕100号文件:在藏工作 满二十年,可以按照本人现任职务的工作资标准固定晋升一级工资的规定,在比 照同职务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后,再高定一档职务工资。 安置在企业单位的西藏内调人员,其工资由接收单位按照其新任职务、新工 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适当高定。 五、西藏内调人员及随迁家属、子女的入户问题 西藏内调人员办理进京入户手续时,持市委组织部、市局的入户通知(复印 件)、有关户籍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的入户手续。免 征西藏内调人员及随迁人员的城市容纳费。 六、西藏内调人员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 按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及时妥善安排内调西藏干部、 工人随迁子女入学、入托的通知》(市教委京教基〔1997〕063号)执行。 七、西藏内调人员的住房问题 西藏内调人员的住房问题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负责解决。 住房标准按接收单位同级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住房的建筑面积,一般两居 室不超过72平方米,三居室不超过88平方米。 在藏工作8年以上(含8年),且接收单位属本市地方单位的,由市计委按2500 元/平方米补助购(建)房资金,不足部分由接收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补足。房源落 实(已签购房合同或已将自有房分配给内调人员)后,市计委下达计划。市财政局 根据市计委的计划将补助款安排给接收单位。 夫妇双方同时由西藏内调的,按职务高的一方解决住房,市计委只将资金补 助给解决住房的接收单位,不对双方同时补助。 夫妇双方中,一方单位已解决过住房或内调人员回原单位且有住房的,如现 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单位同级同类人员应该享受的标准,市计委按上述标准补助 解决其差额部分。 西藏内调人员按房改价购买自用住房时,夫妇一方属内调的,优惠5%,夫 妇双方同属内调的,优惠10%。市住房资金中心优先安排西藏内调人员个人住房 担保委托贷款。 西藏内调人员的房租,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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