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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公证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年0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06月16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司法局对有关公证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公证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现发布实施。《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司发[2004]252号)中有关公证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第一项 公证员任职审核程序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公证员任职审核
        项目编号:SF2008-7-16-1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本人提出申请,由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一般任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申请经考核任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5)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至第十一条。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岗位责任人:公管处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即时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受理栏内签署意见后交审查岗位工作人员。
        2、补齐补正后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
        (四)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4、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至十二条。
        (三)岗位责任人:公管处工作人员。
        (四)岗位及职责:
        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并起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审核人员。
        (五)时限:7个工作日。
        四、审核:
        (一)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公管处处长或其授权的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五、决定
        (一)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决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决定。
        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不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结论:
        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五)时限:7个工作日
        六、送达: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将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二项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程序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项目编号:SF2008-7-16-2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 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市司法局核准。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材料。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书;
        2、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材料;
        3、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4、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法律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二十条。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岗位责任人:公管处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即时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受理栏内签署意见后交审查岗位工作人员。
        2、补齐补正后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
        (四)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
        2、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3、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4、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5、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二)审查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二十条。
        (三)岗位责任人:公管处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并起草《准予许可决定书》,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并起草《不予许可决定书》,转审核人员。
        (五)时限:7个工作日。
        四、审核:
        (一)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公管处处长或其授权的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五、决定:
        (一)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人员
        按决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决定。
        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不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结论:
        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制作公证员执业证。
        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四)时限:7个工作日。
        六、送达
        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公证员执业证。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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