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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完善国营企业挂钩办法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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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89年0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08月1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各局、北京市审计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进一步完善国营企业挂钩办法的几点意见
          各区、县、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市政府决定,1989年继续扩大挂钩范围,对于尚未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
        钩办法的国营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律强制挂钩,同时进一步完善挂钩办法,
        重点改革建筑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为此,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现行挂钩办法提出以下完善意见:
          一、重点改革建筑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1.在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产值、利税、竣工等复合效益指标挂钩浮
        动办法或工资总额同利税指标挂钩浮动办法 .1989年首先在市建筑工程总公
        司、市政工程总公司、城市建设总公司和住宅建筑总公司中各选择1--2个企业
        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的基础上逐步铺开.
          2.对1989仍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于办法"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重点解决
        好以下几个问题:(1)百元产值含量工资的提取,坚持以完成上年产值基数部分
        按规定的含量系数提取,超基数分按含量系数的0.7提取.(2)计提含量的产值应
        按建委定额处提供的原材料预算价格当年(季)的增长系数,剔除总产值中原材料
        调价所增加产值.(3)严格管理外包工工资,规定从含量工资中列支的外包工工资
        的最低限额.(4)加强对企业工程质量、竣工、安全生产的考核,其中要把工程质
        量作为重点否定指标,质量指标的完成情况要有质量监督部门认证,未经认证的
        工程,不能计提含量工资.(5)以承包指标为否定指标没有完成上交所得税(利润)
        指标的要用提取的工资总额中补足.
          二、合理调整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效益挂钩以后,改变了在工资分配上企业吃国家"大锅
        饭"的状况,拉开了企业之间工资分配的差距,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但同时也出
        现了一些问题,由于在核定效益基数、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存在"鞭打快牛"的现
        象,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中的非劳动因素难以全部剔除,特别是近两年,原材料涨
        价过猛,企业之间影响程度不同,企业效益不能完全反映劳动成果,因而造成部
        分企业之间职工收入差别不尽合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前几年我们根据国工改企业字【1986】2号文件规定,
        对挂钩企业的工资基数进行了调整,即在核定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时,以上一
        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减去按《国营企业工资调整节税暂行规定》计算应缴
        纳的工资调节税数额作为新的一年滚动挂钩工资基数.这种做法对部分剔除非劳
        因素,解决企业之间职工收入水平苦乐不均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混淆了调
        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缴纳工资调节税两者之间的概念,造成一些企业误认为国
        家重复扣减工调节税.为此从1989年开始重新制定调整办法,并相应设计和使用
        新的计算公式(办法附后).
          三、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要按照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上下浮动,上不封顶,
        下不保底,企业既能负盈又必须负亏的原则进行处理.对确因客观原因(主要是价
        格因素)造成经济效益下降的,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实事求是加以处理.如与利
        税指标挂钩的企业中,国家不允许产品价格上调,或产品反销比重较小的企业产
        值、产量、劳动率、销售收入都大幅度增长,企业消化减利因素30%以上,并且
        如期完成承包上交财征收入指标的,根据不同情况和企业现有的工资水平,经市
        劳动局、财政局批准,允许其工资提取额少下浮或不下浮.除上述情况外,效益
        下降的要严格按照挂钩浮动比例计算,工资提取额该下降多少就下降多少,下再
        保80%为保证企业既负盈又必须负亏,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区、县、局、总
        公司要根据上述原则进行认真分析,并将处理意见报市劳动局同总后执行.
          效益下降企业第二年效益指标增长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效益基数按上年下降后的水平核定,而工基数没有完全按浮动下降的企
        业,第二年效益指标与基数相比增长较高时,工资的增长幅度最多不能超过7%;
        效益指标达到下降前水平以后,再完全按浮动比例计算工资的增长.
          2.效益基数按上下降的水平核定,同时工基数也按比例计算同步下降的企
        业,第二年效益指标重新增长时,可以按照浮动比例计算工资的增长.
          四、坚持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原则.新建扩建项目需要增人增加
        工资,必须同时,相应增加经济效益基数如新建、扩建项目在短期内不能完全形
        成生产力,经济效益不能达到原人均效益水平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北京市财
        政局、劳动局、税务局批准,允许企业分档次按年度提高效益基数,并分档次按
        年度提高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到期自动核增基数再协商.
          企业隶属关系改变,如合并企业及中外合资等情况,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申
        报,相应调整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
          兼并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经济效益基数、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划转工作.
        被兼并企业不得借被兼并之机突击花钱,进行浮动升级、滥发奖金、津贴等等,
        发现上述问题要追究责任,并相应从主管局(总公司)下一年度清算后提取的工资
        增长基金中抵扣.
          五、对于实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办法的企业,必须把完成上交财政
        收入计划或承包上交指标作为否定指标,完不成的首先用企业提取的新增计件工
        资补足.
          六、在强制挂钩过程中,新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业中,少奖金发放水平较高的
        企业,可以考虑实行"总挂分提"的办法,即:奖金核入工资额基数同经济效益挂
        钩,工资总额基数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仍由成本开支,奖金仍在企业留利中开
        支,新增工资基数按第一年挂钩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工资和奖金的比例,分别
        由杨本和企业留利开支.个别情况特殊的企业,也可以实行"分挂分提总纳税"的
        办法,即:列支成本的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新增工资在成本中开支,奖金来源
        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仍在企业留利中提取,转入工资基金数额,不得高于
        当年效益工资增长的幅度新增的挂钩工资和奖金在发放后合并计算征收工资调节
        税(总挂分提或分挂分提的财务会计处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对于政策性亏损企业原则上以核定后的上年实际亏损额为基数,实行与减亏
        挂钩的办法.可以采取减亏视同效益增长按年度环比挂钩,也可以确定分年度(3-
        5年)亏损基数,按分年度的亏损基数与减亏挂钩.
          七、加强工资基金的宏观管理,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方针.结
        合1988年工资清算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和成本列
        支工资总额包干企业的工资基金、奖金提取,列支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违
        反规定多提工资基金或从其他项目开支工资的要坚决纠正,该扣回的扣回,该补
        税的补税,该处罚的处罚,对于虚盈实亏的企业,当年或以前年度由此提取的新
        增工资部分要在基数中扣回.弄虚作假、虚减利润的,第二年在计提新增工资时
        也予以扣除.从1989年开始,各局、总公司的清算、核定方案要经审计部门审计
        盖章后,再报市有关部门清算、核定.
          八、允许县属国营小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灵活多样的挂钩形式.具体
        办法由各县提出报市劳动局、市税务局批准.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在市劳动局核
        定的全县挂钩工资总额之内由县劳动局核定到企业,经济效益基数由县财政局核
        定到企业.县对企业核定的两个基数和浮动比例要报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
        备案.
          附:工资基数调整办法
          为缩小因基数核定中存在"苦乐不均"等 现象而在企业之间工资增长幅度上
        造成的不合理差距,适当调节企业之间的工资收入水平,从1989年核定基数时
        起,按以下办法对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进行调整.
          一、市对各区、县、局、总分司按上年提取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分档次扣
        减核入基数的工资数额.
          1.工资增长在15%及以下(含15%)的部分,不作扣减,全部核入工资基数.
          2.工资增长在15% ̄25%的部分(含25%),三分之二核入基数,三分之一扣减.
          3.工资增长在25% ̄35%的部分(含35%),二分之一核入基数,二分之一扣减.
          4.工资才长在35%以上的部分,三分之一核入基数,三分之二扣减.
          按照上述办法,以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核入当年工资基数的数额与扣
        减下来的数额之和,等于上一年提取的全部挂钩工资总额.
          二、各区、县、局、总公司对所属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也必须进行合理的
        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具体确定.
          三、市以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实际扣减下来的数额,由市里掌握,机
        动使用;区、县、局、总公司对企业实际扣减下来的数额与市对各区、县、局、
        总公司实际扣减后的数额之间的差数,由区、县、局、总公司各自掌握,机动使
        用.
          调整办法举例:
          某局所属挂钩企业总计,1988年挂钩工作基数为1000万元,当年提取额为
        1400万元,新增400万元,增长幅度为40%,则1989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调整
        情况如下:
        ━━━━━━━━━━┯━━━━┯━━━━━━┯━━━━━
          档 次 划 分  │各档数额│核入基数数额│扣减数额
        ──────────┼────┼──────┼─────
          上年基数部分  │1000  │ 1000   │  ─
        增长15%及以下部分  │ 150  │  150   │  ─
        增长15 ̄25%部分   │ 100  │  66.7  │ 33.3
        增长25 ̄35部分   │ 100  │  50   │ 50
        增长35%以上部分   │  50  │  16.7  │ 33.3
           总   计   │1400  │1283.4   │116.6
        ──────────┴────┴──────┴─────
          调整结果,核定该局所属挂钩企业1989年挂工资总额基数为1283.4万元,
        即:在新增400万元中,核入基数283.4万元扣减166.6万元.
          工资基数调整的速算扣除公式如下:
          1.应提新增工资15%以下,不扣调.
          2.应提新增工资15% ̄25%部分扣调数为:A*【(P-15%)÷1.5*0.5】
          3.应提新增工资25% ̄35%部分,扣调数为:A*【(P-25%)÷2+3.3%】
          4.应提新增工资35%以上部分,扣调数为:A*【(P-35%)÷3*2+8.3%】
          注:1.A为核定的上年度挂钩总额基数.
            2.P为应提新增工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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