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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供水规划建设暂行决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年03月19日 实施日期:1998年03月1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供水规划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水利(水资源)局:
          为发展本市乡镇供水事业,并规范乡镇供水规划建设工作,特制定《北京市
        乡镇供水规划建设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
        问题及时反馈到市水利局。
          联系人:宁满江、郝义平
          电话:68213366—2326、2010
          附件:北京市乡镇供水规划建设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市乡镇供水规划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发展乡镇供水事业,规范本市乡镇供水规划建设工作,根据国家
        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乡镇供水规划建设工作,均应遵守本规
        定。
          第三条 市、区县水利(水资源)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供水规划建设工作
        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发展乡镇供水事业必须从实际出发,依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等情况,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 乡镇供水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和多层次、多渠
        道融资的办法,鼓励集体或个人依照乡镇供水规划,以独资、合资、股份合作等
        形式进行。
          第六条 市水利局负责编制全市乡镇供水规划。
          区县水利(水资源)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乡镇供水规划,区县乡镇供水
        规划必须服从全市乡镇供水规划。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编制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全市乡镇供水规划应当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制定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全市乡镇供水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
        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乡镇供水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工程初步设计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立项,并按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九条 乡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
        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 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日以下的乡镇供水工程由区县水利(水
        资源)局审批,报中水利局备案。
          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乡镇供水工程由市水利局审批。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乡镇供水工程项目需要增加供水量的,需到水行政主
        管部门重新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审批文件后,按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从事乡镇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主管部门核发
        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乡镇供水工程建设推行资本金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建设
        监理制。
          第十五条 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原审批机关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工
        程合格证书,核定取水量,办理取水许可证。
          区县水利(水资源)局组织验收的,应将验收材料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动工的,由市或区县水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水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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