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各区县(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财政局,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相关院校及培训机构: 现将《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示范区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牵头制定本区县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并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1.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