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市路灯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道路照明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第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道路照明实际,编制了《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创新方法,不断提高我市道路照明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实现北京地区道路照明科学发展,优化发展环境,完善发展机制,规范发展秩序,全面推进城市照明节能环保工作,不断提升首都城市照明质量和服务水平,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市民生活提供优质高效的照明保障,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第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及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京道路照明科学发展的重要性
随着北京建设世界城市步伐逐渐加快,各方面对北京城市管理水平的期望和要求也在不断提高。道路照明不仅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生活提供保障,也是展现首都世界城市形象的重要内容之一。实现北京道路照明科学发展,对于建设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宜居城市,创建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的首善之区意义重大。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理念,在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框架下,构建与首都城市地位匹配、与人民生活需求和谐、符合绿色节能要求的道路照明系统。
三、强化管理
(一)本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区管理、独立运行的原则。
(二)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道路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道路照明规划、标准及规范,负责道路照明运行维护及节能的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照明的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道路照明设施建设、运行涉及规划设计、安全施工、掘路施工、园林绿化、管线架设等相关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道路照明的标准,保障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建设、运行。
(五)道路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道路照明安全运行维护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负责所属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工作。
四、严格规划和设计
(一)规划。
1、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道路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道路照明专项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不同城市空间布局的定位及区域的划分和发展策略,组织编制各区、县道路照明规划,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计。
1、本市道路照明设计应当根据道路照明规划进行设计,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相关要求。
2、道路照明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不同区域的需求并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节约能源的要求。
3、道路照明设施的外观设计应当把满足人的安全感、舒适感放在首位,造型简洁,充分体现首都道路照明亮丽、大气、简洁的特点。
365bet官方网址_365betvip5_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 4、道路照明中不能用景观照明替代功能照明。
5、提高交叉路口、立交桥道路照明的诱导性,应当优先采用中杆照明或者高杆照明。
6、根据本市有关架空线埋设入地管理的要求,在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架空照明线路,需要临时架设照明线路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强化施工监管
(一)道路照明应当纳入代征道路、代建道路、小区及社会单位与市政道路连接路等涉及道路改扩建项目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的必要内容,保障道路功能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及交付使用,确保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达到100%。
(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道路照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建设。
(三)道路照明单项工程应当严格执行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制度,严禁无资质承包。
(四)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监督、管理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的要求进行。
(五)对于道路照明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监理公司及建设方代表应当进行中间过程查验。在竣工验收时可以采用抽检的形式对隐蔽工程的材料质量、施工工艺、设施临界环境进行适当比例的抽检。
六、加强运行和维护
(一)各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开展针对性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道路照明运行维护培训宣传工作,提升本市道路照明行业的运行、维护水平。
(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要加快推进道路照明信息化进程,完善道路照明设备台账建设,努力实现道路照明控制的人性化、自动化和精细化。
(三)道路照明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并根据天空亮度变化进行必要的修正。开灯、关灯时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参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相关要求。
(四)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道路照明设施的巡视和维护。
1、灯具及光源巡视: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巡视制度,制定维护计划及要求,定期擦拭、更换光源和灯具,及时修复故障光源、灯具,确保达到亮灯率98%以上。
2、电缆及架空线路巡视:对于运行期限5年以上电缆或重要地区电缆,在每年雨水少的季节要进行一次绝缘测试,及时更换绝缘不达标的电缆;对不带绝缘皮的架空线路每月至少巡视一次;大风、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前后要及时检查线缆稳定性。
3、变压器维护:每年春季安排一次全面检修,雨季前要进行防汛布防。
4、灯杆检修门、工井等设备维护:随灯具一同巡视,发现问题24小时内予以恢复。
5、对于重要地区或者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问题,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隐患。
6、如实填写巡视和维护记录。
(五)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及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落实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搭建便民服务平台,健全服务反馈机制,提高道路照明的群众满意度。
(六)因市政建设和其他工程等确需拆除、改造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运行维护单位,并在采取迁移、防护、设立临时照明等必要措施后方可施工。工程完成时,应当同时恢复或新建道路照明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道路照明设施升级改造要有前瞻性和计划性,防止短时间反复改造。
(八)道路照明设施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维护。向道路照明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道路照明规划及有关标准;
2、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3、提供设施产权证明;
4、移交的路灯设施符合设计标准及工艺要求;
5、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规划批准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竣工图、测绘图、竣工验收合格证和地理信息测绘数据等材料);
6、对于异型和非标准设备,须提供不低于设备总量10%的备件;
7、路灯变压器应预留监控接口。
(九)着力提升道路照明应急水平。
1、各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建立健全道路照明应急工作体系,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落实应急责任制。
2、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加强道路照明监控能力,特别是在雨、雪、雾等天气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能够及时开关路灯,满足道路照明需要。
(十)逐步解决历史原因造成的道路配套照明设施不健全的问题。各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汇总本辖区内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的情况,督促产权及相关单位制定解决方案,按计划完成建设和改造工作。对于长期未实现规划的道路,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设临时道路照明设施意见,共同制定建设方案后实施。
七、注重节能和环保
(一)各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照明规划,制定道路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淘汰汞灯、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道路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责成产权单位对能耗超标设备限期整改。
(二)道路照明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节能控制方式。
1、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结合道路的级别和类型,合理选定照明标准值。
2、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3、除居住区和少数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在深夜宜选择下列措施降低路面亮度(照度)。
(1)采用双排、双光源灯具的,深夜时关闭一排或一只光源。
(2)采用能在深夜降低光源功率的装置。
(三)不断提高道路照明环保水平。
1、采用科学合理设计,避免道路照明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2、采取适当照明方式,减少道路照明射线对古建筑的破坏作用。
3、选用可回收型灯具,探索研究废弃、换代照明器材的回收利用方式。
八、扩大新科技应用
(一)各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二)建立健全新科技应用实践机制,积极搭建平台,推广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应用。
(三)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全面实施城市照明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
九、加强监督
各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城市照明节能减排工作为重点,以保障道路照明为基础,坚持全市统一部署、部门联动协调、区县属地落实、社会积极配合的工作原则,着重抓好规划、建设、运行以及维护四个环节,突出行业规划,完善地方标准,逐步形成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社会需要的道路照明规范性体系,根除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现象,坚决遏制过度照明、使用低效照明产品和无资质、违规设计施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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