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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03月02日 实施日期:2011年04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铁路局

        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提出的“精细管理、美化市容”要求,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铁路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确保行业环境卫生责任区干净整洁,打造整洁、清新、优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做贡献。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铁路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为进一步推动行业管理范围环境卫生主体责任及区县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提高全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1、检查考评主体

          市市政市容委作为检查考评的主体,组织全市行业管理范围环境卫生日常作业检查考评工作,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具体执行。

          2、检查考评对象

          从事高速公路、铁路、河道、园林绿地、建筑工地、城市轨道交通等行业管理范围市容环境卫生服务的责任单位。

          3、检查考评项目和内容

          市市政市容委逐步将行业管理范围纳入检查考评项目,包括高速公路、铁路、河道、园林绿地、建筑工地、城市轨道等。考评内容包括作业服务和环境保护两部分,其中作业服务包括岗位责任、设备设施和规程操作,环境保护包括环境卫生和环境影响。

          4、检查考评原则

          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行业管理范围内环境卫生服务实施考评。考评工作强调环境卫生服务质量的日常检查,注重环境卫生作业过程的控制,反映行业部门环境卫生管理的整体水平和区县环境卫生的管理状况。

          5、检查考评结果的应用

          市市政市容委将检查考评结果定期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考评结果还将逐步纳入《市容环境卫生综合考评(专业评价)》。

          6、检查考评形式

          考评采取“日检查、月考核、季通报”的形式,对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评。即在各行业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每日对各检查项目抽样实施现场检查;每月将日检查结果统计进行考核;每季度综合月考核结果对行业管理范围环境卫生进行总结分析,召开通报会。

          7、日检查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将日检查结果整理审核后,在本处网站《行业部门环卫检查》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行业管理范围、所在区县、环境卫生责任单位、问题现象、检查时间等信息。

          8、月考核

          8.1考核周期:以自然月为一个周期,对日检查结果统计汇总纳入月考核

          8.2考核计分

          8.2.1铁路、河道、园林绿地、建筑工地、城市轨道交通计分

          考核依照分层次按权重方法计分。检查考核内容分两个部分三个层级,各层级均采用百分制计分。由第三层级逐级向上分别计算每部分的检查考核分值,并根据考核指标的重要程度确定权重,由分值和权重向上逐级计算,最终得出每个项目的总分值。第三层级条目按照检查项次累计计分(全部符合标准计100 分,1项次不符合标准计80分,2项次不符合标准计60分,5项次(含)以上不符合标准计0分)。

          例如:总分值=作业服务×权重+环境保护×权重

          8.2.2高速公路计分

          参照《高速路、城市快速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评价》(DB11/T593—2008),高速公路计分分为三部分:感观质量得分、作业频次得分和可测量质量得分,按其比例为感观质量∶作业频次∶可测量质量得分=3:3:4进行质量考核与评价。

          其中感观质量得分以8.2.1方法计分;作业频次得分分为三个档次,1天2次为100分,1天1次为80分,2天1次为60分;可测量质量得分以废弃物密度(处/Km)计算,小于等于9处,得90—100分,大于9处小于等于11处,得80—90分,大于11处小于等于13处,得70—80分,大于13处,得60—70分。

          例如:高速公路得分=感观质量得分×0.3+作业频次得分×0.3+可测量质量得分×0.4

          8.3考核结果通报

          市市政市容委每月审核考核结果后,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市政市容委。考核结果包括分值、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

          9、季通报

          每季度对行业管理范围内环境卫生作业监督检查考核情况汇总,描述问题变化趋势、分数对比等。

          市市政市容委每季度审核评价结果后,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区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并召开通报会。

          10、检查考评程序

          10.1岗前培训

          为更好的实施检查考评工作,组织检查考评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参与检查考评工作;同时组织对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

          10.2实施检查

          现场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对检查项目采取观察作业情况、听取介绍、问询岗位人员等方式进行检查,检查时填写《检查考核记录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拍照或摄像。

          10.3复查

          检查中出现较为突出的问题,视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纳入当日检查结果。

          10.4编写报告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每月(季)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编写月考核报告和季度分析报告,于次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市市政市容委。

          10.5整改

          被检单位应针对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将下发督办单限期完成,并复查。

          10.6争议与复议

          被检查单位对日检查结果存有异议,可以在公示之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反映,市垃圾渣土管理处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回复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回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市政市容委提请复议。

          被检查单位对考评结果通报存有异议,可在接到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政市容委提请复议。

          10.7记录的存档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将每个项目全年的检查考评记录整理后存档保存,保存期为二年。电子记录保存期为五年。

          11、本办法由市市政市容委负责解释。

          12、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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