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3号),做好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要督促供热单位,认真统计、落实供热范围内的公共机构,主动配合公共机构开展供热计量改造工作,会同公共机构制定改造方案、选购安装热量表,并参与改造项目验收。
二、供热单位对于已安装热量表的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从2011年冬采暖季起,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容发〔2010〕19号)和《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0〕1731号)的要求,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三、热量表安装前应依法送法定检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供热单位应与公共机构和供热计量装置提供商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供热计量装置在运行维护、售后服务、首次检定、周期检定等方面的责任。
四、供热单位应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要求,进行热源(热力站)、管网节能改造,应用分时分区控温、气候补偿、水力平衡、水泵变频等节能技术,改造老旧供热管网,建立能耗监测和统计制度,加强供热系统水质管理,配合公共机构实施室温调控改造,满足公共机构的用热需求,做好供热系统运行调节,实现节能降耗。
五、供热单位应积极转变服务理念,配合公共机构开展节约用热宣传,根据公共机构办公特点宣传有针对性的行为节能方式,增强节约意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