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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标识的通告

        颁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31号),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严格控制扬尘、遗撒、乱倒乱卸行为,现就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标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车辆须为绿标车且加装软质机械式全密闭装置,保证不扬尘、不遗撒。
          二、车辆后箱板喷涂反光、放大车号,字体大小为车牌号的2.5倍,字迹颜色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示宽条为红白相间。
          三、车辆驾驶室两侧车门喷涂运输企业(个体)名称,喷涂字迹端正,字号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10%,字迹颜色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
          四、车辆驾驶室上方安装三棱体标识顶灯,规格为长90cm,底宽10cm,高20cm,灯身为白底红字,印有“渣土运输”字样,顶灯夜间保持开启状态。
          本《通告》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加装硬质机械式全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可继续使用,但要确保不扬尘、不遗撒。建设施工(拆除)单位必须将运输车辆标准标识纳入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施工(拆除)单位和运输车辆,各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惩处。
          特此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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