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经营等行为,提高各类供热设施安全保障能力,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5月下旬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供热行业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2年9月30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依靠稳定热源(包括自产和外购),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单位(含向社会有偿提供采暖用热服务的各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以及从事热交换站、供热管线运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均应当向所在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凡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从事有偿供热采暖服务以及相关服务的单位,由各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同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同时暂停向其发放供热燃料财政补贴。
三、各供热单位要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检,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认真履行供热设施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其中,对于住宅用户,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用户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对于非住宅用户,供热单位要与用户签订合同,明确供热设施管理、维护以及更新改造的分界点,签约率应达到100%。
四、受委托从事供热设施运营服务的供热单位,要与供热设施所有权人签订合同,明确供热设施折旧费及维修费的计提、使用等内容,并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五、各供热单位要结合夏季设施养护、改造计划,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上采暖季遗留和新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帐,制定改造计划,及时处理;对于老旧失修或超期服役的管网,要聘请专业公司开展管网周边地质空洞探测工作,同时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5〕9号)的规定做好管网日常巡查、检修和更新改造消隐工作。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