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广电局、市通信管理局:
按照市应急委《关于公共安全风险管理重点工作安排(2010—2011年)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0〕11号)要求,为建立我市地下管线风险管理体系,推进地下管线风险管理长效体制机制建设,我委制定了《地下管线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送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落实。
特此函达。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地下管线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0〕10号)、《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实施指南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0〕8号)、《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公共安全风险管理重点工作安排(2010—2011)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0〕11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本市地下管线风险管理体系和综合协调机制,提高地下管线综合叠加风险的防范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地下管线包括: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等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
第三条 地下管线风险是指地下管线在运行状态下,由设备设施问题或环境改变引发突发事件并产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不利后果泛指人身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城市运行中断或这些情况的组合。
第四条 地下管线风险管理以保障本市地下管线设施运行安全为目标,依照现行管理体制,坚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督促,企业具体实施,市政市容部门综合协调的工作原则。各地下管线权属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公共安全风险管理重点工作安排(2010—2011)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0〕11号)要求,开展重点专项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同时,应组织行业企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推进地下管线风险管理工作。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与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广电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本市地下管线风险管理体系和综合协调机制。
第二章 计划与准备
第五条 设立本市地下管线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安全应急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广电局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自来水集团、市排水集团、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市热力集团、北京歌华有线公司和各市级通信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主责处室并指定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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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一)市市政市容委:贯彻市政府有关地下管线风险管理的工作要求,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地下管线风险管理工作;收集、汇总和分析各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风险评估结果;建立综合叠加风险评估机制,分析判断地下管线综合叠加风险;组织市燃气集团、市热力集团开展燃气、供热地下管线风险管理工作;建立本市地下管线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做好与各行业主管部门数据交换对接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北京市电力公司开展电力地下管线风险管理工作;配合市市政市容委建立本市地下管线风险管理体系并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北京市电力公司建立电力地下管线风险管理数据库,并与市地下管线风险管理数据库实现数据交换。
(三)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市自来水集团、市排水集团开展供水、中水、排水地下管线风险管理工作;配合市市政市容委建立本市地下管线风险管理体系并做好相关工作;建立本市供水和排水地下管线风险管理数据库,并与市地下管线风险管理数据库实现数据交换。
(四)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各市级通信企业开展通信地下管线风险管理工作;配合市市政市容委建立本市地下管线风险管理体系并做好相关工作;建立本市通信地下管线风险管理数据库,并与市地下管线风险管理数据库实现数据交换。
(五)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市歌华有线公司开展有线电视地下管线风险管理工作;配合市市政市容委建立本市地下管线风险管理体系并做好相关工作;建立本市有线电视地下管线风险管理数据库,并与市地下管线风险管理数据库实现数据交换。
(六)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地下管线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 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六条 地下管线风险识别与评估工作由地下管线权属企业承担。
第七条 风险识别。从“设备设施、场所环境”两个环节对地下管线风险进行识别,排查并确定各类风险源。
(1)设备设施的风险因素:包括管线材质、年代、埋深、介质、防护设计等。
(2)场所环境的风险因素:包括地基沉降、占压、第三方破坏、腐蚀性破坏等。
第八条 风险识别方法可以采用历史数据资料分析、事故致因理论分析、实地调查、专家经验和讨论会等方法,或采用以上多种方法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过程包括风险承受能力与控制能力分析、风险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分析、确定风险等级和可控性分类等环节。
1、风险承受能力和控制能力分析。
风险承受能力分析包括地下管线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利事件影响的人群、设施、系统和环境等因素分析。
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包括地下管线运行过程中的预测预警能力、应急能力、恢复重建能力和资源保障等能力分析。
2、风险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分析。
风险可能性分析:是指考虑地下管线本身属性、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要素的综合分析,确定风险可能发生的概率。
风险后果严重性分析:是指考虑地下管线发生不利事件可能造成的客观损失和主观影响。
3、确定风险等级。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和后果严重性程度,采用风险矩阵法(见附件一)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划分为极高、高、 中、低四级。
4、确定风险可控性。根据风险性质和当前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判断风险的可控性。风险的可控性分为:可消除(可规避)的风险(A类)、可降低的风险(B类)和不可控的风险(C类)。
可消除的风险(A类):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通过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风险产生的原因或后果,可以消除及规避(或基本可以消除、基本可以规避)的风险。
可降低的风险(B类):是指通过实施工程技术措施或加强管理措施进行有效控制,进而可以把等级降低到可接受程度的风险。
不可控的风险(C类):是指无法提前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消除或降低的风险。
第十条 建立风险源台账。企业将风险识别评估结果登记在“企业地下管线风险源识别与评估登记表”中(见附件二)。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制定企业风险控制措施。依据风险等级和可控性分类,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并登记在“企业地下管线风险源识别与评估登记表”中(见附件二)。控制包括:
制定更新改造计划。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和运行规程。
制定应急预案和准备应急物资。
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
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风险分级控制。根据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地下管线风险分为企业级风险、行业级风险和市级重大风险。
企业级风险:是指由地下管线权属企业内部组织力量便可控制管理的风险。
行业级风险:是指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市相关部门、区县和地下管线权属企业共同努力才能控制管理的风险。
市级重大风险:在行业级风险中,风险等级是极高、高,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市级重大风险。
(一) 跨地区、跨部门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不清,且协调解决存在较大困难的;
(二) 需协调国家相关部委、其他省(区、市)的;
(三) 直接涉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
(四) 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媒体舆论关注度高并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五) 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可能引发政治关注或外交事件的;
(六)列为市政府挂帐事故隐患的。
第十三条 企业级风险由地下管线权属企业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并落实。行业级风险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风险控制方案、明确主体责任单位并组织实施。市级重大风险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市应急委,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风险控制。
第五章 风险报送与汇总
第十四条 如果地下管线权属企业判断识别出的风险属于行业级风险时,填写“企业风险上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报本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行业级风险进行核实确认,填写“行业风险上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四)报送至市市政市容委。
第十五条 市市政市容委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行业级风险进行汇总,并分析不同行业地下管线之间是否存在综合叠加风险,建立全市地下管线风险管理数据库。每年9月15日前填写“北京市地下管线风险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五)上报市应急委。对于综合叠加风险列入市级重大风险上报市应急委。
第六章 风险监测和沟通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权属企业在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风险控制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密切监测相关风险的动态变化,及时动态更新风险等级,调整风险控制策略,将地下管线风险动态更新表(见附件六)及时报送本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权属企业上报的风险动态更新结果进行核实确认,更新各专业地下管线风险管理数据库并及时向市市政市容委报送。
第十八条 市市政市容委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风险动态更新结果,及时更新全市地下管线风险管理数据库。
第七章 重要时期、重大活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在重要时期和重大活动开展之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地下管线权属企业对涉及的区域和场所开展地下管线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权属企业按照要求开展重要时期、重大活动风险评估工作,填写“重要时期(重大活动)风险上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七),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权属企业上报的重要时期、重大活动风险评估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相关数据信息按要求报送至市市政市容委。
第二十二条 市市政市容委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并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地下管线权属企业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在重要时期和重大活动开展之前完成风险控制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市政市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