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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下发《北京市电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年12月02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0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电信管理局

          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电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
        法》的通知
          电信设施发(1996)1237号
          各建设单位、各电信工程设计单位:
          现将《北京市电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6
        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如文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电信工程质
        量,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电信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承担电信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电信设计施工管理外即北京市电信工程质量监督站
        组织实施。由北京市电信管理局设计施工管理处质量监督室具体负责电信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规定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核定的资质等
        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责
        任。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符合设计任务书和勘察
        设计合同规定,保证使用功能。勘察文件内容应当评价准确.数据可靠;设计文
        件深度应符合相应施工阶段的要求,施工图应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文
        件中提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需注明产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的,应当
        予以注明;对于使用新工艺、采用新的施工方法的应当予以说明,以便提供施工
        的质量保证。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参加竣工质量
        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初的十日内将上季度完成的本市行政区
        域内的电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名单报送市电信设计施工管理处;外地
        进京承担本市电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由相关建设单位在每季初十日内将上季
        度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名单向市电信设计施工管理处报送。
          第九条 市电信设计施工管理处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质量审查,采取听取汇
        报,抽查设计的方式或结合质监工作一并进行,并将设计质量情况告知勘察设计
        单位。
          第十条 市电信设计施工管理处对有关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投诉,应当及时
        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由市电信
        设计施工管理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并可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
        款。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资质等级擅自承接勘察
        设计任务的,由市电信设计施工管理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
        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由市电信设计施
        工管理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市电
        信设计施工管理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隘等级证书。
          本市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信建设工程,由于勘察
        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市电信设计施工管理处可以给予警告、降低
        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市电信设计施工管理处的质量监督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忠于职
        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电信设计施工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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