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特发布本工作规范公告。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规范 附件2: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附件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延换证审批规范 附件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延换证申请表 附件5: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的审批规范 附件6: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北京市文化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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