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进一步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同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局。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相关卫生单位。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