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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颁布日期:2002年0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03月01日 颁布单位: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发展,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中心的管理,外经贸部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为实施该办法,我委制订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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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授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管理机关,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培训中心(含中央企业在北京市设立的培训中心)《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外派劳务培训资格的培训中心,应向市外经贸委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获得《资格证书》的培训中心方可从事外派劳务培训业务。

          第四条 培训中心在申领《资格证书》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经贸部批准其从事外派劳务培训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原持有《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许可证》和《外派研修生培训许可证》(以下均简称《许可证》的培训中心,在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时,还应当提交《许可证》原证,由市外经贸委在发放《资格证书》后收回。

          第五条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培训中心提供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培训中心,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 培训中心在以下情况时应及时换领新的《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培训中心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外经贸委提出换领申请。

          (二)经批准变更名称的。

          第七条 《资格证书》发生遗失,培训中心应及时向市外经贸委报告,并在全国性外经贸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八条 培训中心申请换领新的《资格证书》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原证;

          (二)外经贸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或市外经贸委批准培训中心变更名称的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九条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培训中心提供的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培训中心,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 市外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资格证书》的年审时间为每年的1月15日至2月15日。

          第十一条 培训中心在进行《资格证书》年审时,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原证;

          (二)《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年审表》(见附件二);

          (三)市外经贸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培训中心提供的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年审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书》年审记录栏中注明并加盖公章后发给培训中心。

          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所申报的复印件形式材料均需加盖本单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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